关于规范和加强党委司法监督的调研(中级人民法院)
[12-22 04:54:01]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调研报告 阅读:8371次
概要:(三)行政化的领导方式,导致司法行政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党委把法院视同政府的一个部门,在领导法院工作的方式上,也往往忽视审判工作的自身规律,混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本质区别,过多地采用行政管理的模式领导法院工作。如法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套用相应的行政级别;不按法官的任职条件和法院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干部,法官及其辅助人员长期得不到合理优化配置,整体素质难以得到较大提高;对法院经费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满足不了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这在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表现的尤为突出。有些地方党委或工作部门习惯于象对待行政工作那样安排、部署法院工作,很少考虑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甚至强令法院作计划生育、招商引资、催粮纳款等这些本属于政府部门应作的工作。法院内部的党组织在如何领导、管理法院工作的问题上也有类似问题,由于它直接作用于审判工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剧了司法的行政化。这些违背审判规律的领导方法,与宪法对法院及法官居中裁判的执业要求极不相适应,必然会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解决好党的领导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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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化的领导方式,导致司法行政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党委把法院视同政府的一个部门,在领导法院工作的方式上,也往往忽视审判工作的自身规律,混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本质区别,过多地采用行政管理的模式领导法院工作。如法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套用相应的行政级别;不按法官的任职条件和法院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干部,法官及其辅助人员长期得不到合理优化配置,整体素质难以得到较大提高;对法院经费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满足不了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这在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表现的尤为突出。有些地方党委或工作部门习惯于象对待行政工作那样安排、部署法院工作,很少考虑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甚至强令法院作计划生育、招商引资、催粮纳款等这些本属于政府部门应作的工作。法院内部的党组织在如何领导、管理法院工作的问题上也有类似问题,由于它直接作用于审判工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剧了司法的行政化。这些违背审判规律的领导方法,与宪法对法院及法官居中裁判的执业要求极不相适应,必然会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解决好党的领导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实在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四)地方化的领导体制导致司法的地方化倾向较为明显。我国目前的法院领导体制采取的是块块领导、分级管理为主,地方法院的工作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地方党委一般都设有政法委员会,由一位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兼任政法委员会书记,而同级法院的院长往往只是政法委的普通成员,对一些重大案件,往往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部门联合办公、协调办案,法院则必须贯彻党委或政法委的决议;法院干部的人事任免建议、推荐权也掌握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手中,在具体的干部考核和人事管理上,法院也受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法院的经费也由地方的政府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一些党委的工作部门或领导干部也惯于以党委名义对法院工作发号施令,施加压力。这就为地方利益干预乃至主导法院工作提供了便利。甚至在国家的法律和中央的政令与地方利益发和冲突时,也往往以服从党的领导为名,使法院在审理、执行具体案件时,偏袒和维护地方利益。也使地方法院与地方利益形成了一种依附关系,往往不得不更多地从发展和保护本地经济出发去执行法律,而不是着眼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使一些地方的法院逐步沦落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这在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利益分割日益突出、分权化趋势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突出,长此以往,对国家法制的破坏程度会更高。
(五)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存在两种片面认识。我国宪法同时规定了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两项基本原则,二者可兼容于司法权的实现过程之中。但是由于有些地方不能很好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导致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和谐的音符。一方面表现为过分强调党的权威和司法机关对党组织及其领导权威的服从。这种认识把地方党委以及党委的领导成员有时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作出明确指示也视为正常,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服从,否则就是不接受党的领导。另一方面是过分强调司法的独立性。认为司法的独立便是一种排斥一切外界力量的绝对独立,司法的公正只能依赖于法官自我约束之下的独立行动才能实现。他们把党组织对司法的过问都作为有害司法独立从而有害司法公正的消极因素看待。主要原因是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制度尚不健全所造成的,一是党内制度不健全,如何摆正党委、党的领导干部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如何防止对司法工作不恰当的干预等缺乏有效的制度。二是司法工作方面,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制度尚不完善,法院如何对待执政党的领导和监督的问题也未得到很好解决。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党委及党委部门自身的因素。关键在于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前无古人”,党如何更为有效好地规范对法院工作领导与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尚处于探索之中。但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们党始终是一个伟大的党,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来看,她善于坚持真理、敢于修正错误、勇于经受考验,惯于与时俱进,能够领导人民的司法事业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
三、关于规范和加强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障。为此,要继续加强对法院干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在法院系统经常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接受党的领导的自觉性。要使广大法官及工作人员认识到,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司法独立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独立,才能保障人民法院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得以更好地体现。同时,要在全党开展一次依法治国的教育活动,增强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中高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能力,从而引导全体公民学法、守法,逐步形成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司法的权威,使维护审判独立成为全党、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如此,依法治国的步伐才能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能尽快得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尽快建立。
(二)重视法院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重视法院的审判工作。当前,要把法院工作列入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并根据司法的特点和规律,制定相应的司法政策,帮助法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经常性地检查党的各级组织和各有关国家机关对司法政策的落实情况,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坚强后盾。要通过设在各级法院的党组织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督促司法人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秉公办案。要继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法定标准,配足配强法院领导干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提高队伍素质,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步伐。要进一步加强对法院人财物的投入,切实保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待条件允许,可对法院的人财物逐步实行垂直管理。
(三)行政化的领导方式,导致司法行政化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由于党委把法院视同政府的一个部门,在领导法院工作的方式上,也往往忽视审判工作的自身规律,混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本质区别,过多地采用行政管理的模式领导法院工作。如法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套用相应的行政级别;不按法官的任职条件和法院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干部,法官及其辅助人员长期得不到合理优化配置,整体素质难以得到较大提高;对法院经费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满足不了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这在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表现的尤为突出。有些地方党委或工作部门习惯于象对待行政工作那样安排、部署法院工作,很少考虑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甚至强令法院作计划生育、招商引资、催粮纳款等这些本属于政府部门应作的工作。法院内部的党组织在如何领导、管理法院工作的问题上也有类似问题,由于它直接作用于审判工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剧了司法的行政化。这些违背审判规律的领导方法,与宪法对法院及法官居中裁判的执业要求极不相适应,必然会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解决好党的领导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实在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四)地方化的领导体制导致司法的地方化倾向较为明显。我国目前的法院领导体制采取的是块块领导、分级管理为主,地方法院的工作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地方党委一般都设有政法委员会,由一位党委副书记或常委兼任政法委员会书记,而同级法院的院长往往只是政法委的普通成员,对一些重大案件,往往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部门联合办公、协调办案,法院则必须贯彻党委或政法委的决议;法院干部的人事任免建议、推荐权也掌握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手中,在具体的干部考核和人事管理上,法院也受同级党政机关的领导;法院的经费也由地方的政府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一些党委的工作部门或领导干部也惯于以党委名义对法院工作发号施令,施加压力。这就为地方利益干预乃至主导法院工作提供了便利。甚至在国家的法律和中央的政令与地方利益发和冲突时,也往往以服从党的领导为名,使法院在审理、执行具体案件时,偏袒和维护地方利益。也使地方法院与地方利益形成了一种依附关系,往往不得不更多地从发展和保护本地经济出发去执行法律,而不是着眼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使一些地方的法院逐步沦落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这在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利益分割日益突出、分权化趋势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表现得尤为突出,长此以往,对国家法制的破坏程度会更高。
(五)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存在两种片面认识。我国宪法同时规定了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两项基本原则,二者可兼容于司法权的实现过程之中。但是由于有些地方不能很好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导致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和谐的音符。一方面表现为过分强调党的权威和司法机关对党组织及其领导权威的服从。这种认识把地方党委以及党委的领导成员有时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作出明确指示也视为正常,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服从,否则就是不接受党的领导。另一方面是过分强调司法的独立性。认为司法的独立便是一种排斥一切外界力量的绝对独立,司法的公正只能依赖于法官自我约束之下的独立行动才能实现。他们把党组织对司法的过问都作为有害司法独立从而有害司法公正的消极因素看待。主要原因是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制度尚不健全所造成的,一是党内制度不健全,如何摆正党委、党的领导干部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如何防止对司法工作不恰当的干预等缺乏有效的制度。二是司法工作方面,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制度尚不完善,法院如何对待执政党的领导和监督的问题也未得到很好解决。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党委及党委部门自身的因素。关键在于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道路“前无古人”,党如何更为有效好地规范对法院工作领导与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尚处于探索之中。但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我们党始终是一个伟大的党,从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来看,她善于坚持真理、敢于修正错误、勇于经受考验,惯于与时俱进,能够领导人民的司法事业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
三、关于规范和加强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障。为此,要继续加强对法院干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在法院系统经常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接受党的领导的自觉性。要使广大法官及工作人员认识到,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司法独立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只有依靠党的领导,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独立,才能保障人民法院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得以更好地体现。同时,要在全党开展一次依法治国的教育活动,增强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中高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能力,从而引导全体公民学法、守法,逐步形成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理念,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司法的权威,使维护审判独立成为全党、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如此,依法治国的步伐才能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能尽快得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尽快建立。
(二)重视法院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重视法院的审判工作。当前,要把法院工作列入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并根据司法的特点和规律,制定相应的司法政策,帮助法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经常性地检查党的各级组织和各有关国家机关对司法政策的落实情况,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坚强后盾。要通过设在各级法院的党组织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督促司法人员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秉公办案。要继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法定标准,配足配强法院领导干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提高队伍素质,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步伐。要进一步加强对法院人财物的投入,切实保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待条件允许,可对法院的人财物逐步实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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