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群众处置性事件的体会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和教训
处置群体性事件难度大,政策法律意识强,战术要求高,参与处置的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必须具备较强的处置能力。正确化解矛盾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是主体,必须依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去解决,公安机关应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发[2000]5号),在收集信息、建立预警机制、维护秩序、必要时果断处置等方面依法行政,公安民警要从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认识和对待群体性事件,当好党委政府的“信息员”、相关部门的“参谋员”、处置工作的“消防员”、处理和化解矛盾的“协调员”,甘当广大群众的“服务员”。
(一)信息灵通快准是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前提。从处置的35起群体性事件看,70%以上是通过有效的信息收集、及时报告、提前介入,顺利地将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这不仅减少了事后处置的难度,也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3月7日(双休日),省政府根据我市上报的一条信息,迅速组织工作专班赶赴荆襄集团公司,就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研究对策,主动工作,很快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一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3月下旬,全市“两会”前夕,公安机关未雨绸缪,组织各警种深入基层,认真排查各类矛盾,经分析研判后共收集上报5大类18条信息,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绝大多数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遏制了多起上访“两会”的群体性事件;4月11日(双休日),有群众举报东方百货改制问题中涉及的近百名职工欲于次日围堵政府,信息上报后市政府高度重视,召集市体改办、工会、供销社、公安局及东方百货负责人分头连夜开展工作,有效阻止了这起有预谋、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
(二)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是顺利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事实证明,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预防的,关键要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三早”预警处理机制。应当看到,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社会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表现形式,其中80%以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因此,要建立情报信息网络,不失时机地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调处,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度等机制,达到发现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的。3月30日12时许,原荆商集团部分职工欲集结上访“两会”,公安机关启动预警工作机制,市局、分局和派出所民警配合供销社和集团公司负责人分6个工作组,利用午休时间进行疏导,两小时内控制了事态,由于工作主动,下午只有少数人到会场附近,经教育后劝退。
(三)坚持执法为民,促成问题解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在原则上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在措施上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既不为平息事态而违反原则地满足群众不合理要求,也不因群众要求与已无关或关系甚微而漠视他们反映的问题,而应正视问题,找准症结所在,克服无能为力的畏难情绪,消除埋怨思想,增强工作主动性,不推不躲不拖,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议,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促成群体性事件主客观双方对话,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尤其是对下岗职工、“三农”问题和城市拆迁、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众遇到的实际问题,一定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帮助解决。4月23日上午,东宝区漳河镇20余人打着“严惩路政凶残执法”的横幅到市政府上访,并在现场出示受害者血衣和图片,极具煽动性,围观群众情绪激愤,我们迅速将情况反映到市政府,并促成东宝公路局与受害人家属进行对话。随后,市信访局和公路部门紧急磋商协调,及时平息了这起事件。
(四)善用谋略,把握时机,果断处置。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既坚持原则,又讲究策略和方法,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情施策,防止因处置不及时或不当造成矛盾激化。5月29日(双休日)雨夜,建行石化支行3名负责人被荆东磷肥厂15名职工围堵在办公室达40小时之久。午夜时分,市局组织治安、巡警、月亮湖分局40余名警力依法传唤围堵人员,果断处置了这起群体性事件;5月12日,就抗美援朝老英雄宋某及家人缠访市主要领导一事,市局副局长王振清率治安部门民警通过调查走访,发动其亲友做工作,正面接触主要闹事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妥善解决了缠访滋扰事件。
三、几点建议
笔者对参与处置的35起群体性事件进行一一梳理后认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因协调机制不完善、接待对话不规范、相关部门配合不力、责任倒查不到位等诸多原因,必然导致群众缠访、复访、大规模集结上访现象,为此提出如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