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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条款

[07-27 12:17:07]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保险合同   阅读:8667
概要:www.xuehuiba.com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的余额后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贷款”可随时全数或部分摊还本息。若累积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为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的转让均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及“本公司”批注后,方为有效。上述任何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第十二条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匿、遗漏或有不实的声明,而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第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第十四条除外责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以内,“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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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uehuiba.com 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的余额后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贷款”可随时全数或部分摊还本息。

  若累积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但本合同第五条“恢复保险合同效力”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

  在被保险人身故之前,本合同的一切未被转让他人的权益,为投保人独有。任何权益的转让均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及“本公司”批注后,方为有效。

  上述任何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告知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本合同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匿、遗漏或有不实的声明,而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第十三条货币及适用法律

  第十四条除外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由于下列的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以内,“本公司”不负任何给付责任。

  一、自本合同签发日起两年内(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不论在任何精神状况下,被保险人自杀身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二、骚动、内乱或暴动;

  三、被保险人触犯刑法、拒捕或越狱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致死,“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受益人;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本公司”只给付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予其法定继承人;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被确诊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原子、核子和化学武器或装置、核游离辐射、核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的污染。

  第十五条索赔申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索赔申请时,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之后,投保人、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应尽快递交“本公司”要求的所赔文件。

  若发生身故利益索赔申请时,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验尸的权利,而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基本利益保障条款

  本合同是一份缴费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三十年的终身寿险计划,本合同提供的利益保障如下:

  第一条身故利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接到被保险人身故的证明,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赔付身故赔偿金额及其“利息”予受益人。如身故发生在缴费期内,“本公司”还将从其身故之日起按日比例无息退还该年度未期满的的保险费予投保人。“本公司”对本

www.xuehuiba.com 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若缴费方式为一次性预付保险费,则“本公司”亦将退还“未到期保险费的现值”予投保人。

  身故赔偿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扣除所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身故赔偿金额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天至四足岁期间发生的身故,其身故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满六十天但不足一足岁20%满一足岁但不足二足岁40%满二足岁但不足三足岁60%满三足岁但不足四足岁80%满四足岁或以上100%第二条生存期满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一百足岁时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本公司”将支付期满利益予被保险人,此期满利益金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在扣除保险合同贷款和“贷款利息”后的余额。

  附加生存利益保障条款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简称本附约)是“灿烂人生”终身寿险计划(简称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主契约的条款适用于本附约,若主契约与本附约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约为准。

  本附约的保险费及保险利益将被并入主契约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表内,成为主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现金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缴费期满日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然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支付现金利益给付予被保险人,此现金利益给付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十。

  届时被保险人需填写并递交“本公司”的“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被保险人可从下列“现金利益给付”方式中选择一项,利益给付即为“保险合同概要”第4-2页上所载的相应金额:

  选择一:一次性领取现金利益给付:

  此一次性现金利益给付总额为“保险合同概要”上所载现金利益给付及其累积利息,此利息根据“本公司”所定的实际年利率而计算。

  选择二:十年或二十年期“固定年金”利益给付:

  被保险人分十年或二十年每月领取“固定年金”,直至年金给付的年期期满为止。

  选择三:“终身年金”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年龄介于五十足岁七十足岁间,被保险人可选择领取终身年金利益给付。终身年金利益给付保证期为十年,若十年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可继续每月领取年金直至身故为止。

  第三条年金受领人

  年金受领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仍有可领年金,此剩余年金利益将按期给付予“现金利益给付选择申请表”上所指定的年金受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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