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
[07-27 13:34:4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反腐倡廉 阅读:8293次
概要: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一文由-www.xuehuiba.com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一页 [1] [2] [3] [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标签:领导讲话稿范文,如何写好领导讲话稿,http://www.xuehuiba.com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Tag:反腐倡廉,领导讲话稿范文,如何写好领导讲话稿,领导讲话稿 - 反腐倡廉
上一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
最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