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范职工申报管理办法
第五章 模 范 职 工 之 家 的 管 理
第十七条 模范职工.是省总授予的重要荣誉称号,是全省基层工会的榜样。没有获得省级以上模范职工.的单位,一般不宜参加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第十八条 省总将不定期组织部分省级和全国模范职工.进行经验交流,总结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工作经验,统一认识和拓展建家工作新领域。
第十九条 已获模范职工.称号的单位,应根据各个时期工会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不断赋予新的内容,不断巩固建家成果使之常建常新。
第二十条 省总每3年对获得省模范职工.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验收,没达到标准和要求的,限期整改,否则经省总常委会决定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开展“双爱双评”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职工.活动。其申报、考核的标准和条件以“双爱双评”为主,同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科学、文化、卫生、教育系统的基层工会和机关工会,应按照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和工会工作总体思路的要求开展建家活动。其申报、考核的基本条件不变,主要标准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总工会,可在开展建家活动正常的基层工会中,评选合格职工.和先进职工.。地、州、市和省直工会,可在所属基层工会中评选先进职工.和模范职工.,地市以上产业工会可在直属基层工会中评选先进(模范)职工.。
第二十四条 “职工.”一般应从合格或先进、再到模范;从地市级模范职工.,再到全国模范职工.的间隔时间应分别在1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工会可从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的实际出发,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我省推荐、考核和管理的全国模范职工.,根据全总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模范职工.申报、考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总组织部负责。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总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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