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41次
概要: (三)被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可尊重干部本人意愿。 第十四条干部回避是指为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等方面所作的适当限制。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凡有第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同一领导,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回避的种类包括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 所谓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某种亲情关系的干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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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可尊重干部本人意愿。
第十四条 干部回避是指为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等方面所作的适当限制。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凡有第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同一领导,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回避的种类包括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
所谓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某种亲情关系的干部,在其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所谓公务回避,是指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凡处理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某种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都应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
第十九条 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任职手续时,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海西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三)被交流的干部,其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可尊重干部本人意愿。
第十四条 干部回避是指为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等方面所作的适当限制。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凡有第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同一领导,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回避的种类包括职务回避和公务回避。
所谓职务回避,是指对有某种亲情关系的干部,在其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所谓公务回避,是指领导干部在执行公务时,凡处理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某种亲属关系人员的问题时,都应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
(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
第十九条 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任职手续时,应当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应回避的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从事公务活动时,应主动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对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其中因未回避给公务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海西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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