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青年文明号”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要对局级以上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和负责人,在团内评先、推“优”、学习培训中优先考虑,关心帮助他们的成长成才。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对已命名“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实行年度审核认定制度。各单位团组织必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路局团委填报《西安铁路局“青年文明号”复核表》,接受路局团委每年一次的复审。复审合格则继续保持“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否则,将视其情况予以限期整改或取消“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或岗位,要在工作现场悬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窗口单位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青年文明号”牌匾由局团委统一制作。制作标准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560mm×350mm
第十九条 局“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委会成立监察委员会,充分发动路内外舆论监督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年文明号”进行考核、检查。
第二十条 凡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经查属实,由局团委撤销其“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的并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2、发生责任行车(或设备)险性及以上事故、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3、发生一般及以上路风事件;
4、年度复审中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仍未达标者。
第二十一条:发生责任行车(或设备)一般事故,责任人身轻伤事故,路风不良反映,经查属实,责令其限期整改三个月。整改期间,不得挂牌。整改期满,由责任单位团组织向局团委书面上报整改报告,局团委组织检查验收,整改达标后重新挂牌。
第二十二条 “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则自动取消“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但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
1.35周岁以下的青年人数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
2.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变化,允许其保留“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但须向局团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情况并备案。
1.集体名称发生变化;
2.集体建制发生变化,但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不高于50%;
第二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建立档案,加强动态管理。档案包括:集体的概况、团员名册、青年名册、荣誉册、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材料和考核复查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各“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团组织要对“青年文明号”加强日常管理,畅通信息渠道。“青年文明号”集体在安全、路风、质量、任务等方面发生事故(事件)或做出突出成绩,所在单位团组织要迅速将有关情况上报路局团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路局团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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