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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核)员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75
概要:第十五条 干部考察(核)员每次参加干部考察(核)工作前,由县委组织部和考察(核)员所在单位协商调用,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单位同意后,考察(核)员应积极参加安排的考察(核)工作,不得无故拒绝。第十六条 干部考察(核)员必须严守干部人事纪律,在考察(核)工作中必须遵守如下纪律:(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二)不准泄露考察(核)秘密;(三)不准借考察(核)之机谋取私利;(四)不准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可能影响考察(核)工作的吃请;(五)不得接受考察(核)对象或所在单位的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第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考察(核)员在考察(核)前必须主动报告,按规定回避:(一)与考察(核)对象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考察(核)对象曾经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三)与考察(核)对象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核)工作和考察(核)结果客观、公正的。第十八条 考察(核)员必须自觉接受县委组织部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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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干部考察(核)员每次参加干部考察(核)工作前,由县委组织部和考察(核)员所在单位协商调用,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单位同意后,考察(核)员应积极参加安排的考察(核)工作,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六条  干部考察(核)员必须严守干部人事纪律,在考察(核)工作中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二)不准泄露考察(核)秘密;
  (三)不准借考察(核)之机谋取私利;
  (四)不准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和可能影响考察(核)工作的吃请;
  (五)不得接受考察(核)对象或所在单位的礼品、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
  第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考察(核)员在考察(核)前必须主动报告,按规定回避:
  (一)与考察(核)对象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考察(核)对象曾经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
  (三)与考察(核)对象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核)工作和考察(核)结果客观、公正的。
  第十八条  考察(核)员必须自觉接受县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对违反考察(核)有关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解聘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察(核)失实的,宣布考察(核)无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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