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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24
概要:(二)禁止倾倒和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三)禁止堆放或贮存化工、酸碱液类原材料、危险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品;(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zha药、毒pin捕杀鱼类;(五)禁止直接排放生产、生活和畜禽养殖污水,所有排污口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六)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禁示标志。供水单位应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第十四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同时立即报告供水、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建设、水务等有关部门。县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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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禁止倾倒和填埋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堆放或贮存化工、酸碱液类原材料、危险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zha药、毒pin捕杀鱼类;
  (五)禁止直接排放生产、生活和畜禽养殖污水,所有排污口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
  (六)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禁示标志。供水单位应在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第十四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同时立即报告供水、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建设、水务等有关部门。县环境保护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十五条  如出现严重污染并危及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责令有关责任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消除现场污染危害。
  第十六条  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场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七条  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其他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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