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操作细则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166次
概要:六、关于保障基金的管理1.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基金按当年全部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5%计提,划入县财政统筹基金专户。2.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金制度。风险金按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的5%、工业性用地出让收入的3%、行政划拨土地每亩3000元的标准计提,由县财政部门计提后划入县财政风险金专户。3.县财政根据参保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汇总、经财政局审核后,将政府补助资金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划入专户。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5.如基金不足以支付失地农民保障金,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对保障基金进行注资。七、关于工作职责1.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工作制度。社险办具体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建立参保人员基本数据库台账,审核、支付保障金。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宣传、人员发动和申报初审工作,建立本乡镇耕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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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保障基金的管理
1.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基金按当年全部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5%计提,划入县财政统筹基金专户。
2.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金制度。风险金按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的5%、工业性用地出让收入的3%、行政划拨土地每亩3000元的标准计提,由县财政部门计提后划入县财政风险金专户。
3.县财政根据参保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汇总、经财政局审核后,将政府补助资金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划入专户。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
5.如基金不足以支付失地农民保障金,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对保障基金进行注资。
七、关于工作职责
1.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工作制度。社险办具体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建立参保人员基本数据库台账,审核、支付保障金。
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宣传、人员发动和申报初审工作,建立本乡镇耕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数据库,调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的生存状况。具体业务工作由乡镇劳动管理所承担。
3.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资格的认定、审查和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国土所负责建立辖区内乡镇、村耕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数据库,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
4.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保障基金的管理,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5.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对象生存状况信息。
6.新城区、工业园区、农业、交通、公安、农办、建设、规划、粮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八、其他
1.计算参保年限和计发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个人缴费到位之日为基准日。
2.被征地农民退保时,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储蓄利率计算,当年缴纳的部分按活期利率计算。
3.本细则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解释。
4.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关于保障基金的管理
1.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基金按当年全部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5%计提,划入县财政统筹基金专户。
2.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金制度。风险金按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的5%、工业性用地出让收入的3%、行政划拨土地每亩3000元的标准计提,由县财政部门计提后划入县财政风险金专户。
3.县财政根据参保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汇总、经财政局审核后,将政府补助资金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划入专户。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
5.如基金不足以支付失地农民保障金,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对保障基金进行注资。
七、关于工作职责
1.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工作制度。社险办具体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建立参保人员基本数据库台账,审核、支付保障金。
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政策宣传、人员发动和申报初审工作,建立本乡镇耕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数据库,调查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的生存状况。具体业务工作由乡镇劳动管理所承担。
3.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资格的认定、审查和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国土所负责建立辖区内乡镇、村耕地征用情况和参保人员情况数据库,审核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
4.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保障基金的管理,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5.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领取对象生存状况信息。
6.新城区、工业园区、农业、交通、公安、农办、建设、规划、粮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八、其他
1.计算参保年限和计发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个人缴费到位之日为基准日。
2.被征地农民退保时,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储蓄利率计算,当年缴纳的部分按活期利率计算。
3.本细则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解释。
4.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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