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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管理若干规定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57
概要:(二)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程序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年度用款计划,制定每一块土地的具体支出项目与费用,提出用款报告申请,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土地储备资金专帐,需要抵押贷款的,由储备中心根据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申请贷款,并将贷款转入到土地储备资金专帐。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一)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二)土地储备零星收入范围:1、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2、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3、其他收入。(三)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国库。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按照《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10〕26号)规定严格执行。第三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管理(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县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拨入土地储备资金专帐,用于土地收购储备。(二)储备工作经费提取,县财政每年从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6%的资金作为土地储备工作经费。第七章 附 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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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程序
  储备中心根据批准的年度用款计划,制定每一块土地的具体支出项目与费用,提出用款报告申请,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土地储备资金专帐,需要抵押贷款的,由储备中心根据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申请贷款,并将贷款转入到土地储备资金专帐。
  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一)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
  (二)土地储备零星收入范围:
  1、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2、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
  (三)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国库。
  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按照《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湘财综〔2010〕26号)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管理
  (一)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县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拨入土地储备资金专帐,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二)储备工作经费提取,县财政每年从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6%的资金作为土地储备工作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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