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综合管理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31次
概要:第二十条 对未经县城管局批准的临时摊点,必须取缔和搬迁,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占道费和工商管理费及办理任何手续。第二十一条 禁止违章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严禁堆放物品废料,临街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市容要求,主要街道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在城市道路和临街道两侧搭设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 保持街道环境整洁、道路畅通。严禁摆放电话亭,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占道修理汽车和摩托车、洗车作业。学校门面,严禁搭建各种棚架、遮阳(雨)布(罩)、檐、蓬。第二十三条 城区的所有建设工地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做施工场地的必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建设工程和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挂网围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街施工工地要搞实体围墙,围墙应粉白,统一书写文明用语。凡占用人行道做施工场地的至少留足2米人行通道。禁止围栏外堆放材料和机具,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做必须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严禁将施工现场的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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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未经县城管局批准的临时摊点,必须取缔和搬迁,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占道费和工商管理费及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违章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严禁堆放物品废料,临街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市容要求,主要街道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在城市道路和临街道两侧搭设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保持街道环境整洁、道路畅通。严禁摆放电话亭,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占道修理汽车和摩托车、洗车作业。学校门面,严禁搭建各种棚架、遮阳(雨)布(罩)、檐、蓬。
第二十三条 城区的所有建设工地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做施工场地的必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建设工程和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挂网围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街施工工地要搞实体围墙,围墙应粉白,统一书写文明用语。凡占用人行道做施工场地的至少留足2米人行通道。禁止围栏外堆放材料和机具,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做必须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严禁将施工现场的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四条 城区道路必须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坑洼、碎裂、下水管堵塞、污水浸渍路面,城市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修复或疏通。严禁无污水排放设施的门店经营饮食、美容美发等大量污水排放行业,严禁门店污水直接排放在道路上。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乱贴乱挂标语、横幅、广告和乱设各种招牌。严禁在城区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用词规范、外形美观,按指定地点、时间及要求进行设置,并定期维修、油饰和及时拆除。新设招牌必须是灯箱式或霓虹灯式。政治宣传、节日庆典的标语横幅、条幅,经县城管局批准后可在指定位置悬挂,但必须在10天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县城城区广告、招牌设置由县城管局审批,大型户外广告需要占用规划用地的,需经国土和规划部门同意。市政照明设施上的广告由县城管局审批后,广告场地费由城管局收取,其他户外广告、招牌等也由县城管局按有关标准收取户外广告场地费或签订安全协议并收取保证金。所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城城区各种“牛皮癣”广告由县城管局采取措施进行管理、控制,利用“追呼系统”进行查处,电信通讯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照明、绿化、电力、电信、广播等市政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美观、清洁、不影响市容,损坏后管理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整改。
第二十九条 县城城区主要街道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乱靠。城区各大商场、宾馆、娱乐场所要设置好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由县城管局和交警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城区适当位置、区域设置一定数量包括摩托车和人力车在内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县城城区街临街门面禁止从事车辆修理、洗车行业。城区范围内从事车辆修理、洗车行业必须经县城管局审批同意其经营场地后,运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车辆修理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城区洗车场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城区车辆清洗站须取得县城管局发放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营业证”后方可经营,严禁无“经营证”的清洗站经营。
第三十一条 进入城区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美观。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城城区逐步实行定点定时倾倒垃圾,定时清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推行垃圾袋装化有偿服务。居民倾倒生活垃圾的时间为早上7时至8时,晚上17时至20时。城区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按时清运。城区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费。
禁止向河道、道路两侧倾倒垃圾和建筑废渣。
第三十三条 城区所有街道、公共场所由环卫部门负责清扫保洁。中心路按一级保洁,其他主要街道按二级保洁,次要街道按三级保洁。汽车站、停车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广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公园、绿化带、花坛、草坪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含省、市属单位)负责规定区域的清扫保洁;各类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安排专人清扫保洁,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并按规定收取垃圾处置费,或由主办单位委托环卫部门清扫、清运、实行有偿服务;各种摊点,由环卫部门清扫保洁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城区主要街道上禁止售卖对环境卫生有影响的带有皮、壳、核、屑的物品。经批准在小街小巷中经营的冷饮、瓜果、小食等摊点必须 www.xuehuiba.com 自行配置垃圾容器。
第三十五条 建筑渣土运输由城管部门统一审批发证并核定通行线路,定点倒放。渣土运输和散装材料在城区通行时必须采取防扩措施,严禁沿途撒漏。
在城区内进行市政、绿化、电力、电信、供水、广电等作业施工的余土和杂物,应在完工之日起两日内必须自行清扫清运干净。未能清运的应当及时向城管局报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 由城管部门管理的公共厕所,推行水冲式和有偿使用,实行以厕养厕办法。单位和个人的卫生间内的污水污物,未经化粪池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三十七条 城区内人人都应当讲究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纸壳等废弃物,禁止随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禁止使用门前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抛撒冥纸。
县城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即在县城设置六个销售点,具体规划、许可,由县安监局负责。
政治宣传、节日庆典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在指定地点燃放。
第二十条 对未经县城管局批准的临时摊点,必须取缔和搬迁,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占道费和工商管理费及办理任何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违章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严禁堆放物品废料,临街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市容要求,主要街道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在城市道路和临街道两侧搭设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保持街道环境整洁、道路畅通。严禁摆放电话亭,严禁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占道修理汽车和摩托车、洗车作业。学校门面,严禁搭建各种棚架、遮阳(雨)布(罩)、檐、蓬。
第二十三条 城区的所有建设工地需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做施工场地的必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建设工程和道路施工现场,必须挂网围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街施工工地要搞实体围墙,围墙应粉白,统一书写文明用语。凡占用人行道做施工场地的至少留足2米人行通道。禁止围栏外堆放材料和机具,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做必须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严禁将施工现场的泥浆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四条 城区道路必须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坑洼、碎裂、下水管堵塞、污水浸渍路面,城市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修复或疏通。严禁无污水排放设施的门店经营饮食、美容美发等大量污水排放行业,严禁门店污水直接排放在道路上。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乱贴乱挂标语、横幅、广告和乱设各种招牌。严禁在城区建筑物、设施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宣传品、广告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用词规范、外形美观,按指定地点、时间及要求进行设置,并定期维修、油饰和及时拆除。新设招牌必须是灯箱式或霓虹灯式。政治宣传、节日庆典的标语横幅、条幅,经县城管局批准后可在指定位置悬挂,但必须在10天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县城城区广告、招牌设置由县城管局审批,大型户外广告需要占用规划用地的,需经国土和规划部门同意。市政照明设施上的广告由县城管局审批后,广告场地费由城管局收取,其他户外广告、招牌等也由县城管局按有关标准收取户外广告场地费或签订安全协议并收取保证金。所有商业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城城区各种“牛皮癣”广告由县城管局采取措施进行管理、控制,利用“追呼系统”进行查处,电信通讯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照明、绿化、电力、电信、广播等市政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美观、清洁、不影响市容,损坏后管理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整改。
第二十九条 县城城区主要街道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乱靠。城区各大商场、宾馆、娱乐场所要设置好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由县城管局和交警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城区适当位置、区域设置一定数量包括摩托车和人力车在内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县城城区街临街门面禁止从事车辆修理、洗车行业。城区范围内从事车辆修理、洗车行业必须经县城管局审批同意其经营场地后,运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车辆修理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城区洗车场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城区车辆清洗站须取得县城管局发放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营业证”后方可经营,严禁无“经营证”的清洗站经营。
第三十一条 进入城区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美观。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城城区逐步实行定点定时倾倒垃圾,定时清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推行垃圾袋装化有偿服务。居民倾倒生活垃圾的时间为早上7时至8时,晚上17时至20时。城区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按时清运。城区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费。
禁止向河道、道路两侧倾倒垃圾和建筑废渣。
第三十三条 城区所有街道、公共场所由环卫部门负责清扫保洁。中心路按一级保洁,其他主要街道按二级保洁,次要街道按三级保洁。汽车站、停车场、文化娱乐和体育场(馆)广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公园、绿化带、花坛、草坪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含省、市属单位)负责规定区域的清扫保洁;各类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安排专人清扫保洁,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并按规定收取垃圾处置费,或由主办单位委托环卫部门清扫、清运、实行有偿服务;各种摊点,由环卫部门清扫保洁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城区主要街道上禁止售卖对环境卫生有影响的带有皮、壳、核、屑的物品。经批准在小街小巷中经营的冷饮、瓜果、小食等摊点必须 www.xuehuiba.com 自行配置垃圾容器。
第三十五条 建筑渣土运输由城管部门统一审批发证并核定通行线路,定点倒放。渣土运输和散装材料在城区通行时必须采取防扩措施,严禁沿途撒漏。
在城区内进行市政、绿化、电力、电信、供水、广电等作业施工的余土和杂物,应在完工之日起两日内必须自行清扫清运干净。未能清运的应当及时向城管局报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六条 由城管部门管理的公共厕所,推行水冲式和有偿使用,实行以厕养厕办法。单位和个人的卫生间内的污水污物,未经化粪池处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三十七条 城区内人人都应当讲究公共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纸壳等废弃物,禁止随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禁止使用门前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抛撒冥纸。
县城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即在县城设置六个销售点,具体规划、许可,由县安监局负责。
政治宣传、节日庆典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在指定地点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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