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教学资格认定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35次
概要:(四)经学校认定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五)不参加规定的专业知识考试或其他教师职业技能考核以及虽参加了考核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六)依法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第十五条 被取消教学资格者,必须跟随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指导老师进行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的学习,学满一学期后再重新申请认定教学资格。重新申请认定教学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由指导教师、院(系)核定的学习鉴定材料。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学资格。(一)被取消教学资格的兼教人员。(二)第二次被取消教学资格的人员。(三)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第十七条 对无教学资格者,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要安排教学任务的,必须经教务处提出意见并报分管校长批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教务处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xx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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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学校认定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五)不参加规定的专业知识考试或其他教师职业技能考核以及虽参加了考核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六)依法被撤销教师资格者。
第十五条 被取消教学资格者,必须跟随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指导老师进行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的学习,学满一学期后再重新申请认定教学资格。重新申请认定教学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由指导教师、院(系)核定的学习鉴定材料。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学资格。
(一)被取消教学资格的兼教人员。
(二)第二次被取消教学资格的人员。
(三)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十七条 对无教学资格者,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要安排教学任务的,必须经教务处提出意见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xx农业大学
200x年11月1日
(四)经学校认定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
(五)不参加规定的专业知识考试或其他教师职业技能考核以及虽参加了考核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六)依法被撤销教师资格者。
第十五条 被取消教学资格者,必须跟随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指导老师进行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的学习,学满一学期后再重新申请认定教学资格。重新申请认定教学资格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由指导教师、院(系)核定的学习鉴定材料。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学资格。
(一)被取消教学资格的兼教人员。
(二)第二次被取消教学资格的人员。
(三)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十七条 对无教学资格者,原则上不安排教学任务,特殊情况需要安排教学任务的,必须经教务处提出意见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授权教务处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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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x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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