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97次
概要:21、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重要请示、报告,由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单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的请示、报告,由县(市)局、市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22、市局各单位办理公文要互相配合,主动协商。涉及市局其他单位职责和业务范围或需要审核、把关、征求意见的,应主动进行协商、会签。单位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应提出建议性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办理。23、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上报、下发和对市直各部门行文的内容、业务数据,必须与局统一规定的原则和数据相一致。以市局名义印发的公文,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做到数据准确,体例规范,文字精练。24、认真执行《吉安市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和“窗口办文”制度。重大事项未经集体会审通过的,不予办理行文审批手续。“窗口办文”的内容涵盖整个国土资源管理业务范围,所有的审批报件由“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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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重要请示、报告,由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单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的请示、报告,由县(市)局、市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22、市局各单位办理公文要互相配合,主动协商。涉及市局其他单位职责和业务范围或需要审核、把关、征求意见的,应主动进行协商、会签。单位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应提出建议性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办理。
23、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上报、下发和对市直各部门行文的内容、业务数据,必须与局统一规定的原则和数据相一致。以市局名义印发的公文,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做到数据准确,体例规范,文字精练。
24、认真执行《吉安市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和“窗口办文”制度。重大事项未经集体会审通过的,不予办理行文审批手续。“窗口办文”的内容涵盖整个国土资源管理业务范围,所有的审批报件由“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市局机关各业务科室不直接受理报件,按业务分工办理具体审查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内部规范运行。
第四条 请示报告制度
25、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离市出差,由其本人事前向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市长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离市出差或到县(市)指导检查工作,应事前向局长报告,并应把时间、地点、事项及联系电话告知局办公室。
26、市国土资源局各科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市出差,应事前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报告。
27、市国土资源局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事前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报告,市局各单位一律不得对外经济担保。
28、市国土资源局各单位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调整,应事先向局长和分管局长报告,其中,涉及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调整事项,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29、市局直属事业单位改制、改革及内设机构设置等重大事项,应向市局报送方案,经市局研究审批后,方可实施。
30、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21、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报送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重要请示、报告,由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单位报送市国土资源局的请示、报告,由县(市)局、市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22、市局各单位办理公文要互相配合,主动协商。涉及市局其他单位职责和业务范围或需要审核、把关、征求意见的,应主动进行协商、会签。单位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单位应提出建议性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办理。
23、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上报、下发和对市直各部门行文的内容、业务数据,必须与局统一规定的原则和数据相一致。以市局名义印发的公文,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把关,责任到人,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做到数据准确,体例规范,文字精练。
24、认真执行《吉安市国土资源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和“窗口办文”制度。重大事项未经集体会审通过的,不予办理行文审批手续。“窗口办文”的内容涵盖整个国土资源管理业务范围,所有的审批报件由“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市局机关各业务科室不直接受理报件,按业务分工办理具体审查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内部规范运行。
第四条 请示报告制度
25、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离市出差,由其本人事前向省国土资源厅和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市长报告;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离市出差或到县(市)指导检查工作,应事前向局长报告,并应把时间、地点、事项及联系电话告知局办公室。
26、市国土资源局各科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市出差,应事前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报告。
27、市国土资源局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事前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报告,市局各单位一律不得对外经济担保。
28、市国土资源局各单位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调整,应事先向局长和分管局长报告,其中,涉及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调整事项,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29、市局直属事业单位改制、改革及内设机构设置等重大事项,应向市局报送方案,经市局研究审批后,方可实施。
30、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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