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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85
概要: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调动我县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委会干部(以下简称村〈居〉“两委”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我县脱产的村(居)“两委”干部(含聘任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下同),均须参加我县的村(居)“两委”干部养老保险。 二、村(居)“两委”干部养老保险,由县财政和村(居)“两委”干部个人共同负担保险费。凡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居)“两委”干部必须按规定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费由县财政缴费和村(居)“两委”干部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缴费总额为每人每月48元,其中县财政负担28元,个人负担20元。县财政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局每月划入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局在发放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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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调动我县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委会干部(以下简称村〈居〉“两委”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我县脱产的村(居)“两委”干部(含聘任的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下同),均须参加我县的村(居)“两委”干部养老保险。
    二、村(居)“两委”干部养老保险,由县财政和村(居)“两委”干部个人共同负担保险费。凡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居)“两委”干部必须按规定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费由县财政缴费和村(居)“两委”干部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缴费总额为每人每月48元,其中县财政负担28元,个人负担20元。县财政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局每月划入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局在发放村(居)“两委”干部工资时代扣缴,划入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按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居)“两委”干部,经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后,可享受下列养老保险待遇:
    ㈠退休养老保险。
    ⒈养老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附加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⑴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25元。
    ⑵附加养老金:每满一年按县财政月缴费额28元的12%计算。
    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20。
    ⒉丧葬费。指退休的村(居)“两委”干部死亡后一次性补助1000元给其家属。
    在职的村(居)“两委”干部死亡后,一次性补助丧葬费1000元给其家属。
    ㈡退保养老保险。
    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村(居)“两委”干部,因故离开其村(居)干部岗位的,经核实后,一次性退回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利息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的条件
    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下之一的,可办理退休养老保险:
    ㈠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
    ㈡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未离开村(居)“两委”干部岗位的,可分别享受养老金和工资待遇,但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㈢缴费年限累计满7年以上、10年以下,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离开村(居)“两委”干部岗位的,可办理退休手续。如本人愿意全额负担养老保险费,可继续参保,直至满10年方可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养老金从申领的下月起开始发放。
    ㈣缴费年限累计满7年以上,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其它原因离开村(居)“两委”干部岗位的,如本人愿意全额负担养老保险费,可继续参保,直至满10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养老金从申领的下月起开始发放。
    六、办理退保养老保险的条件
    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保养老保险,一次性享受退保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㈠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
    ㈡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但考取公务员或受聘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
    ㈢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死亡的。
    七、缴费累计年限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积累计算,不按规定标准缴纳或中断缴纳时间的,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市人寿保险公司的村(居)“两委”干部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为缴费年限。
    八、2010年12月31日前,已核定的村(居)“两委”干部养老保险待遇不变。
    九、退休养老保险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统一发放到个人存折户。退保养老保险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一次性划拨到个人存折户。
    十、镇党政办应在每年

www.xuehuiba.com 6月份和12月份,分别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本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村(居)“两委”干部的生存证明。如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村(居)“两委”干部死亡的,其亲属应告之当地镇党政办,由镇党政办向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对虚报、匿报、冒领养老保险的,一经查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将予以追还,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十二、本办法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从200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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