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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53
概要: 凡是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修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人所有,工程可采取组建用水户协会、“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等形式进行管理。 凡是国家补助自然人修建的水窖(水窑)、筒井(土井)等微型供水工程 ,实行户有户管。 以上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接受区水利局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并实行社会公示,接受组织、媒体、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者必须由受益村组集体讨论推荐,由镇政府审查并向区水利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障基金(按工程固定资产总额的3%计算),经区水利局批准后,方能获得供水单位的经营权。其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者必须由受益村两委会推荐,所在镇政府批准,报区水利局备案;供水站站长的考核任免按批准权限管理。供水站实行站长管理负责制,工作人员实行年聘任制,不得多于3人。经营者承包期限为三年,满三年经营承包合同终止,重新确定承包经营者。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管理。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监督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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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修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人所有,工程可采取组建用水户协会、“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经营等形式进行管理。
    凡是国家补助自然人修建的水窖(水窑)、筒井(土井)等微型供水工程 ,实行户有户管。
    以上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接受区水利局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并实行社会公示,接受组织、媒体、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者必须由受益村组集体讨论推荐,由镇政府审查并向区水利局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障基金(按工程固定资产总额的3%计算),经区水利局批准后,方能获得供水单位的经营权。其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经营者必须由受益村两委会推荐,所在镇政府批准,报区水利局备案;供水站站长的考核任免按批准权限管理。供水站实行站长管理负责制,工作人员实行年聘任制,不得多于3人。
经营者承包期限为三年,满三年经营承包合同终止,重新确定承包经营者。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管理。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监督管理,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参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水源地周围和水厂要植树绿化、美化环境、涵养水源。
    地下水源地50米以内,不得建设影响供水水源、污染水质的厂矿及其它工程;禁止倾倒、堆置工业废渣、垃圾及其它废弃物;不准使用高残留或剧毒农药,禁止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二十条 供水工程应按《陕西省城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保护。在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连接、改动、折除、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农村供水单位外围要标桩亮界,明确四址。墙外1米以内严禁单位、村组或自然人侵占。供水单位院内不准修建规划外的建筑物,非管理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第二十一条 供水工程支管道以上的设备设施由供水管理单位、供水公司或租赁承包经营者管理,进户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修费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设备设施要定时检修,坚持每年一次大修,并建立设备设施检修记录和档案。
    对供水管网和供水设备设施要建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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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制度。供水价格由成本、费用、合理利润构成。供水成本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运行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工资标准按供水量计算,参考标准为0.1-0.15元/m³,各镇、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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