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安全有益的开展各项活动,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我院大学生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章 安全规则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带队老师要把安全工作作为整个社会实践活动的重中之重来抓,各项安全措施要落实到人,确保外出实践师生的人员、财产安全。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及带队老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外出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1、教育学生在外出社会实践时要服从带队教师的统一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要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在活动开始前,向每位学生明确告之活动的安全注意事项,并针对实践服务地的实际情况对服务团队成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3、组织学生外出社会实践活动,要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制订安全防范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4、 未经组织实践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践地附近风景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5、 若遇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已批准的社会实践活动要根据上级组织的具体通知安排延期或取消。
6、学生在外社会实践期间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海边游泳,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造成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7、活动所需车辆必须租用正规公司车辆,并购买相关保险。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所有组织(社团)实践团队由所在组织(社团)根据要求进行申报,由组织(社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分团委(院团委办公室)审批后报院团委
第七条 申报实践团队均要有1-2名带队教师带队指导,没有带队教师的团队不予以审批。
第八条 所有申报的社会实践活动申请时要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
第九条 除以上团队之外,由学生班级、个人自行组织的社会实践团队均须征得辅导员及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组织,并落实具体负责人,所有材料需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条 建立联系人制度,各实践队伍如遇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联系人,联系人收到信息后须及时报告院团委。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一条 实践活动的带队教师及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指导教师和带队教师要负起相关责任,如有替换,要及时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二条 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的,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院等,活动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活动安排,应及时向院团委请示,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带队教师要掌握整个活动的进展情况,妥善安排活动期间的饮食、住宿等问题,加强团队成员的日常教育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或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xx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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