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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77
概要: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之一的,由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二) 新闻媒体曝光的;(三) 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四) 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五) 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第十二条 经查实存在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问责方式的,由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八项问责方式的,由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后,由相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问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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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之一的,由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   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   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   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   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第十二条     经查实存在问题,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问责方式的,由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八项问责方式的,由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后,由相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镇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驻镇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镇委、镇政府报县委、县政府协调其上级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镇以往出台的文件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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