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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147
概要:(二)县监察局向问责对象下发“问责通知书”,要求问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就本人有无责任、有何责任、责任大小等,做出书面汇报。(三)县监察局和有关部门就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报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根据过错大小,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如责任追究涉及职务变动、纪律处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相关机关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四)涉及对问责承办机关的问责,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安排其他有关机关办理。(五)问责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问责要求人反馈。第八条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第九条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有关机关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并送达问责对象。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问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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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县监察局向问责对象下发“问责通知书”,要求问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事项进行剖析,就本人有无责任、有何责任、责任大小等,做出书面汇报。
  (三)县监察局和有关部门就问责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建议,报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根据过错大小,决定对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如责任追究涉及职务变动、纪律处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相关机关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
  (四)涉及对问责承办机关的问责,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分管副县长安排其他有关机关办理。
  (五)问责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问责要求人反馈。
  第八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有关机关应当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并送达问责对象。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问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款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如问责情形是由副职的行为导致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对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首长的问责,按程序建议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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