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严禁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等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点。
第十九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由县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公益性骨灰堂,经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和其他殡葬设施。经批准修建的宗教性墓地、少数民族墓地、骨灰堂不得对本教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和对外从事经营性活动。
禁止非法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效视觉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公墓内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公墓墓穴(格位)使用期和收取管理费时间不得超过20年,逾期墓主应重新办理延期使用手续。超过一年仍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其墓位(格位)由公墓管理单位收回,骨灰(遗骸)集中安葬。
收取的墓穴(格位)管理费用应专项用于墓地的绿化、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加强对殡葬服务设备、设施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环境污染。
殡葬服务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殡葬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殡葬服务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县殡葬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善待遗体(骨灰),不得损坏、灭失。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殡仪服务站、医院太平间等停放遗体的场所、设备及运送遗体车辆应定期进行消毒。非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由到达殡仪馆负责对运尸车辆及设备进行消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的,由接埋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5日内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民政部门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会同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改葬,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在公墓和划定区域以外占地占林(毁地毁林)建造坟墓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5日内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国土房管、林业、民政部门按墓位使用期20年和占用面积及毁地、毁林情况合并计算,依法给予处罚(处罚依占地实际丈量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具体处罚标准为:
1、占用耕地的,按该坟墓占地(毁地)面积×30元/平方米×20年标准予以处罚;
2、占用非耕地的,按该坟墓占地(毁地)面积×20元/平方米×20年标准予以处罚。
3、占用林地的,按该坟墓占林(毁林)面积×30元/平方米×20年标准予以处罚。
对非法建坟占用耕地、非耕地与占用林地处罚只能选择其一,不得并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举办丧事活动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一)占用街道、公共场所和市政设施搭设灵棚、停放遗体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所在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除灵棚,民政部门负责遗体运送,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同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依照《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二)占用街道、公共场所和市政设施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由所在地文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无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由工商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医院擅自将遗体私放出院,造成火化对象土葬的,由县监察局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该医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并取消该院及负责人当年度的所有奖金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防腐、整容、殡殓及火化服务活动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由县民政局、县监察局会同该单位(人)的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丧主、驾驶员区别以下情况给予处理:
(一)驾驶员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出土葬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没收违法所得。
(二)无《火化证》和火葬费收据或遗体捐献证明而发放丧葬费、
www.xuehuiba.com 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当年度的所有奖金和评选先进的资格。(三)单位派车或单位驾驶员私自为土葬以及大操大办丧事活动的丧家提供交通工具的,对单位负责人和驾驶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该单位负责人和驾驶员当年度的所有奖金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沿途抛撒钱纸、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制造、销售棺材以及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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