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12-22 17:02:26]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107次
概要:第二十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制约制度,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实效性。第二十四条 可以邀请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人员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聘请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监督小组或监督员会议,向他们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听取意见、要求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第二十五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监督信箱等渠道履行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第六章 奖 惩第二十六条 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优秀单位、部门和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同志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同时取消该单位或部门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第二十八条 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措施不力,阳奉阴违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调整其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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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制约制度,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可以邀请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人员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聘请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监督小组或监督员会议,向他们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听取意见、要求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监督信箱等渠道履行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优秀单位、部门和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同志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同时取消该单位或部门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措施不力,阳奉阴违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调整其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局直属的有关事业单位和挂靠的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和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实际,做好具体公开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制约制度,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 可以邀请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人员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聘请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监督小组或监督员会议,向他们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听取意见、要求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监督信箱等渠道履行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优秀单位、部门和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同志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同时取消该单位或部门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措施不力,阳奉阴违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调整其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局直属的有关事业单位和挂靠的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和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实际,做好具体公开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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