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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保档案管理细则

[12-22 17:02:47]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10
概要:(三)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专业性技术会议和学术会议的文件材料,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四)带有密级的安全管理文件材料,应由经办人随时形成随时归档。(五)破案和事故处理后即将材料整理归档,随后将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也一并归档。第十条收集安保档案材料时,应保证安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整理材料时,应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使用。第十一条安保档案材料整理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对未完成的档案材料,整理时应单独存放,等完成后组卷归档。第十二条对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唱片、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安保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盒或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第十三条反映和记录本单位在安全管理或活动中并对以后有重要参考借鉴作用的安保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大的安全活动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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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专业性技术会议和学术会议的文件材料,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四)带有密级的安全管理文件材料,应由经办人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五)破案和事故处理后即将材料整理归档,随后将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也一并归档。
  第十条收集安保档案材料时,应保证安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整理材料时,应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安保档案材料整理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对未完成的档案材料,整理时应单独存放,等完成后组卷归档。
  第十二条对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唱片、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安保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盒或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第十三条反映和记录本单位在安全管理或活动中并对以后有重要参考借鉴作用的安保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大的安全活动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因机构调整安全部门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安保档案,整理登记后向接收部门移交,不得散失。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全部上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带走或毁弃。
  第十六条 安全部门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使用。外单位的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时,需说明使用其目的和使用范围,并经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借用安保档案者应负责所借档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或抽取、拆散档案,严禁在安保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以其他方式损害档案的原有状态。
  第十八条重要和密级的安保档案,需要向外单位或个人交换、复制时,须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安保档案的保存价值应定期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经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安保档案的销毁由档案管理人员执行,并经安全部门负责人批准。销毁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和安全部门指派人员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档案销毁后及时调整档案柜架,并在目录及检索工具中做出相应的注明。
  库存档案未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的,严禁销毁。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安保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方面做出成绩的;
  (二)对安保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成绩的;
  (三)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企业档案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按有关规定责令赔偿。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安保档案;
  (二) 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或者公布有密级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管理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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