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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局(公司)干部职工请示报告

[07-23 16:31:59]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请示报告   阅读:8955
概要: 我们原是烟草局(公司)干部职工,于一九九二年前后被停发工资,至今无法回单位上班。在此,我们郑重提请上级撤销20xx年三月一日《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烟草部分内容,重返单位上班。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1、《纪要》中所谓“县烟草局与县**贸易总公司等11家企业分离”的提法错误。因为“分离”是相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而言,企业应指“分立”经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然后根据单位的资产、资金、人员分配等进行分割,并明确分出各自的经营范围。2、《纪要》称:**等11家企业,“行政上属烟草局管理而经济上独立核算”的提法不符实际。首先,这11家企业是烟草局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所设,属烟草局的内设单位。再者,在经济方面,是烟草局向各企业下达任务,各企业则根据经营状况,按其任务上缴烟草局;在经营中造成的一切债权、债务,则由烟草局承担,因而11家企业与烟草局在经济上的关系乃是一种统一的共同体,并非“经济上独立核算”。3、11家企业在经营中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个别领导和人员所致,但《纪要》未能正确地界定其责任范围,分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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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原是烟草局(公司)干部职工,于一九九二年前后被停发工资,至今无法回单位上班。在此,我们郑重提请上级撤销20xx年三月一日《县委常委会议纪要》烟草部分内容,重返单位上班。

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1、《纪要》中所谓“县烟草局与县**贸易总公司等11家企业分离”

的提法错误。因为“分离”是相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而言,企业应指“分立”经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然后根据单位的资产、资金、人员分配等进行分割,并明确分出各自的经营范围。

2、《纪要》称:**等11家企业,“行政上属烟草局管理而经济上独立核算”的提法不符实际。首先,这11家企业是烟草局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所设,属烟草局的内设单位。再者,在经济方面,是烟草局向各企业下达任务,各企业则根据经营状况,按其任务上缴烟草局;在经营中造成的一切债权、债务,则由烟草局承担,因而11家企业与烟草局在经济上的关系乃是一种统一的共同体,并非“经济上独立核算”。

3、11家企业在经营中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个别领导和人员所致,但《纪要》未能正确地界定其责任范围,分开责任,依照法律程序处理,而实际上是把“经济损失”的苦果转嫁到我们这批人身上,使我们失去工作,无法上班,深受其害!

4、《纪要》中对我们称之为“下岗职工”也是不恰当的。如上所述,

是烟草局等把“经济亏损”的责任无形中转移到我们身上,不顾我们死活,调回我们的业务经营权,停发工资,剥夺我们的工作权利。因为下岗必须通过劳动部门,办理一定的下岗手续。然而我们却从来不曾办过任何这方面的手续。

5、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县体改办作出所谓“11家企业与烟草局分离”的批复,事前并无召开公司职工大会或工会同意通过,报上级批准,不符组织手续在先,而在时间上,时隔四年之后,《纪要》才提出“11家企业员工(110名)的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由县烟草局移交给县**贸易总公司管理,并由该公司直接对口县有关单位”。这样,才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调出我们个人的档案和组织关系寄存于**贸易总公司至今。而**贸易总公司至今尚未经县编委确认,所谓“直接对口有关单位”也所指模糊。总之,《纪要》此举明显不符任何组织手续,违反劳动合同法四十一、四十三、四十八条等的规定。

综上所述,可知20xx年三月一日会议纪要的烟草部分的内容严重失去正确性、真实性和可行性,我们郑重请求上级领导予以查撤。与此同时,我们迫切要求重返单位上班。理由除上述事实之外,另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亏损裁员后,如再需招收新的人员,必须优先考虑原被裁人员。近几年来,烟草局已陆续从其他单位调入部分人员,同时招用了一百多位临时工。但不知何故,却把我们拒之门外。我们这批人员绝大多数是复退(伤残)军人,工龄都在二十多年,工作能力较强,业务比较熟悉,有充足理由和条件回单位上班。

以上请示,敬盼上级予以关切、批复!

致:**县委领导

签名:

                                    20xx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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