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08-08 18:09:10]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法庭辩论 阅读:8116次
概要:4、网络服务商(ISP)ISP应当负有对用户发表的言论依据常理进行审查的义务.如对那些明显是反动、色88aa情、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其他明显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字眼、词句或段落应当剔除.具体说来 ,ISP应有以下几项义务 :检查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协作义务、答复义务.也就是说 ,ISP有义务检查自己的网站上是否出现了侵权的信息 ,并有义务向受害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汇报 ,对于其他部门的检查它应主动配合 ,对用户的查询应予以答复等等.如果ISP违反了上述义务,其应承担侵权责任.(二)信息隐私权的侵权方式在信息时代 ,个人信息的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信息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 ,该信息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 ,且被人无休止地转载、复制.1、个人信息搜集个人信息搜集包括政府部门、私营部门和新闻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搜集等.(1)非法搜集信息任何人的信息一旦上了网 ,就有可能被网上的任意机构获得.当这些机构面对浩如烟海而又唾手可得的信息时 ,很有可能不一一征得当事人的
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标签: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技巧,http://www.xuehuiba.com
4、网络服务商(ISP)
ISP应当负有对用户发表的言论依据常理进行审查的义务.如对那些明显是反动、色88aa情、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其他明显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字眼、词句或段落应当剔除.具体说来 ,ISP应有以下几项义务 :检查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协作义务、答复义务.也就是说 ,ISP有义务检查自己的网站上是否出现了侵权的信息 ,并有义务向受害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汇报 ,对于其他部门的检查它应主动配合 ,对用户的查询应予以答复等等.如果ISP违反了上述义务,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信息隐私权的侵权方式
在信息时代 ,个人信息的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信息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 ,该信息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 ,且被人无休止地转载、复制.
1、个人信息搜集
个人信息搜集包括政府部门、私营部门和新闻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搜集等.
(1)非法搜集信息
任何人的信息一旦上了网 ,就有可能被网上的任意机构获得.当这些机构面对浩如烟海而又唾手可得的信息时 ,很有可能不一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就搜集他们的个人信息 ,造成非法搜集.
(2)搜集错误信息
上述这种不征得当事人同意即搜集个人信息的做法还极易导致搜集到错误信息 ,因为网上信息源极其繁多 ,良莠不齐 ,无法保证所有信息都正确.而且由于当事人不知道这一搜集行为 ,因此无法查询、更改错误信息.
2、个人信息分析
政府部门、私营机构、新闻机构都有可能对从网上搜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处理 ,由于前一步的信息搜集就有极大的随意性 ,而且有可能搜集到错误信息 ,因此很有可能产生与当事人真实情况不符的“资料形象”(Material Image),从而做出错误判断或行为.有时即使搜集到的信息都准确 ,也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而产生有失偏颇的数据资料.有时搜集到的信息之间会有相互矛盾之处 ,此时采取何种分析处理信息的方法也会导致资料准确程度的不同.
3、个人信息传输
(1)不当泄露
即拥有个人信息的机构、个人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主动将此人信息不恰当地泄露给第三方.
(2)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布他人隐私
即拥有他人信息的机构、个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聊天室、新闻组等途径,非法将他人隐私暴露.
(3)垃圾邮件的寄送
垃圾邮件即邮箱中充斥着大量与本人无关的内容.其严重后果是引爆邮箱,使其无法正常使用,同时也浪费了以自负费用为特点的网络用户的金钱和时间,造成了网络系统的紧张.
4、个人信息使用
主要表现为对个人信息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 ,尤其是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滥用 .学校、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商业机构等最初搜集个人信息时 ,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对其业务进行管理.然而 ,有不少机构后来都将这些个人信息卖给商业机构 ,让其作为邮寄名单使用 ,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5、个人信息存储
主要表现在非法进入私人的信息系统 ,或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 ,刺探个人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上网者的繁杂性.各国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资源 ,并不断开发新技术 ,以便对付越来越高明的网上侵权手法.这给新兴经济带来巨大负担.
三、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信息隐私权保护现状
中国的信息产业发展迅速 ,目前已经拥有世界第二大电话通信网络和世界第三大互联网用户群.据CNNIC的数据 ,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达到1690万 ,电子商务网站也是数以万计.[5]但是 ,在蓬勃发展的背后 ,用户的信息隐私权面临着种种不安全的因素.用户的法律意识、隐私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各网站经营机构为了商业利益也存在出卖用户信息的现象 .我国整体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很弱 ,长期缺乏自有技术 ,导致目前在互联网的核心控制水平上 ,没有起码的自卫能力 .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机构正在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在立法上出台了很多相关法律和法规 ,如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 1 8条规定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 ,遵守用户守则 ;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 ,篡改他人信息 ;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 ,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权 ;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中国科研机构也研究开发了一系列安全产品 ,提供内部网安全解决方案 ,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构想
没有法律规则的网络系统是危险的 .在网络空间里,信息是自然人存在的形式.自然人的信息隐私权如果不能保证 ,网络就失去了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靠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 ,加密技术不断完善 ,防火墙和加密技术是公民在网络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但是,技术手段不是万能的 ,任何加密手段都可能被破译 ,而且加密技术还必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因此 ,技术手段还必须依靠立法保护来弥补技术保护的不足.
1、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于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独立权利类型的地位,并兼顾现实社会与网络虚拟社会的要求对隐私权的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6]这是对隐私权予以保护的前提.
2、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1)国家设立专门管理部门
国家应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管理个人信息 ,批准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并进行登记,审查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监督信息资料的使用.一旦发生因信息的不当使用给相对人权利造成侵害时,当事
4、网络服务商(ISP)
ISP应当负有对用户发表的言论依据常理进行审查的义务.如对那些明显是反动、色88aa情、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其他明显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字眼、词句或段落应当剔除.具体说来 ,ISP应有以下几项义务 :检查义务、通知义务、报告义务、协作义务、答复义务.也就是说 ,ISP有义务检查自己的网站上是否出现了侵权的信息 ,并有义务向受害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或汇报 ,对于其他部门的检查它应主动配合 ,对用户的查询应予以答复等等.如果ISP违反了上述义务,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信息隐私权的侵权方式
在信息时代 ,个人信息的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信息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 ,该信息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 ,且被人无休止地转载、复制.
1、个人信息搜集
个人信息搜集包括政府部门、私营部门和新闻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搜集等.
(1)非法搜集信息
任何人的信息一旦上了网 ,就有可能被网上的任意机构获得.当这些机构面对浩如烟海而又唾手可得的信息时 ,很有可能不一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就搜集他们的个人信息 ,造成非法搜集.
(2)搜集错误信息
上述这种不征得当事人同意即搜集个人信息的做法还极易导致搜集到错误信息 ,因为网上信息源极其繁多 ,良莠不齐 ,无法保证所有信息都正确.而且由于当事人不知道这一搜集行为 ,因此无法查询、更改错误信息.
2、个人信息分析
政府部门、私营机构、新闻机构都有可能对从网上搜集到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处理 ,由于前一步的信息搜集就有极大的随意性 ,而且有可能搜集到错误信息 ,因此很有可能产生与当事人真实情况不符的“资料形象”(Material Image),从而做出错误判断或行为.有时即使搜集到的信息都准确 ,也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而产生有失偏颇的数据资料.有时搜集到的信息之间会有相互矛盾之处 ,此时采取何种分析处理信息的方法也会导致资料准确程度的不同.
3、个人信息传输
(1)不当泄露
即拥有个人信息的机构、个人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主动将此人信息不恰当地泄露给第三方.
(2)擅自在网上宣扬、公布他人隐私
即拥有他人信息的机构、个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聊天室、新闻组等途径,非法将他人隐私暴露.
(3)垃圾邮件的寄送
垃圾邮件即邮箱中充斥着大量与本人无关的内容.其严重后果是引爆邮箱,使其无法正常使用,同时也浪费了以自负费用为特点的网络用户的金钱和时间,造成了网络系统的紧张.
4、个人信息使用
主要表现为对个人信息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 ,尤其是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滥用 .学校、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商业机构等最初搜集个人信息时 ,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对其业务进行管理.然而 ,有不少机构后来都将这些个人信息卖给商业机构 ,让其作为邮寄名单使用 ,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5、个人信息存储
主要表现在非法进入私人的信息系统 ,或非法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 ,刺探个人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上网者的繁杂性.各国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资源 ,并不断开发新技术 ,以便对付越来越高明的网上侵权手法.这给新兴经济带来巨大负担.
三、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信息隐私权保护现状
中国的信息产业发展迅速 ,目前已经拥有世界第二大电话通信网络和世界第三大互联网用户群.据CNNIC的数据 ,我国上网用户人数已达到1690万 ,电子商务网站也是数以万计.[5]但是 ,在蓬勃发展的背后 ,用户的信息隐私权面临着种种不安全的因素.用户的法律意识、隐私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各网站经营机构为了商业利益也存在出卖用户信息的现象 .我国整体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很弱 ,长期缺乏自有技术 ,导致目前在互联网的核心控制水平上 ,没有起码的自卫能力 .我国的互联网管理机构正在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在立法上出台了很多相关法律和法规 ,如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 1 8条规定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 ,遵守用户守则 ;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 ,篡改他人信息 ;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 ,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权 ;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中国科研机构也研究开发了一系列安全产品 ,提供内部网安全解决方案 ,保护信息系统的安全.
(二)信息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构想
没有法律规则的网络系统是危险的 .在网络空间里,信息是自然人存在的形式.自然人的信息隐私权如果不能保证 ,网络就失去了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依靠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 ,加密技术不断完善 ,防火墙和加密技术是公民在网络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但是,技术手段不是万能的 ,任何加密手段都可能被破译 ,而且加密技术还必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障.因此 ,技术手段还必须依靠立法保护来弥补技术保护的不足.
1、确立隐私权的法律地位
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于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独立权利类型的地位,并兼顾现实社会与网络虚拟社会的要求对隐私权的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6]这是对隐私权予以保护的前提.
2、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1)国家设立专门管理部门
国家应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管理个人信息 ,批准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并进行登记,审查当事人的权利主张,监督信息资料的使用.一旦发生因信息的不当使用给相对人权利造成侵害时,当事
[1] [2] 下一页
Tag: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技巧,演讲与口才培训 - 辩论口才 - 法庭辩论
上一篇:如何为寻衅滋事罪辩护
最新更新
- · 刑事辩护的基本功---阅卷
- · 律师如何避免执业风险
- · 大案辩护技巧
- ·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 · 辩护词
- · 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
- · 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如
- · 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
- · 法庭辩论技巧
- · 法庭辩论大赛案例
推荐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