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避免执业风险
[08-08 18:10:34]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法庭辩论 阅读:8333次
概要:律师天天与社会上各种极端的矛盾和纷争打交道,律师理应个个都是风险控制高手,管理专家,但现实的状况似乎总不尽人意.现在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的律师越来越多,被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报复的律师也是越来越多,甚至有人为此丢了性命. 对一个正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四大风险:一是来自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打击报复,二是来自江湖黑恶势力的纠缠威胁,三是当事人的迁怒或报复,四是因工作的失误或过失产生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前面二个. 这四大风险共同的特征就是律师的行为触犯了某些个人的利益和权威,得罪了某些有能量的人,或者是拿了别人的钱,没有能为当事人消灾,结果让当事人恼羞成怒,以至于穷凶极恶,或者因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遭到对方当事人的报复. 一、《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引发的律师执业风险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刑法》第三百零
律师如何避免执业风险,标签: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技巧,http://www.xuehuiba.com
律师天天与社会上各种极端的矛盾和纷争打交道,律师理应个个都是风险控制高手,管理专家,但现实的状况似乎总不尽人意.现在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的律师越来越多,被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报复的律师也是越来越多,甚至有人为此丢了性命.
对一个正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四大风险:一是来自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打击报复,二是来自江湖黑恶势力的纠缠威胁,三是当事人的迁怒或报复,四是因工作的失误或过失产生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前面二个.
这四大风险共同的特征就是律师的行为触犯了某些个人的利益和权威,得罪了某些有能量的人,或者是拿了别人的钱,没有能为当事人消灾,结果让当事人恼羞成怒,以至于穷凶极恶,或者因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遭到对方当事人的报复.
一、《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引发的律师执业风险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社会各界都颇多非议,也是公检法机关肆意追究律师的尚方宝剑.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经有300多名律师因刑事辩护被司法机关以各种原由“绳之以法”.全国刑事辩护率逐步下降,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已经有70%以上的没有辩护人.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专制、专政、特权和官僚文化的产儿,在我们这个有着古老传统国度里,不管是谁做了警察、法官、检察官(包括那些被“绳之以法”的律师),内心都期望能毫不客气地甚至咬牙切齿地把处处与自己对着干的律师送进大狱,这种原始而愚昧的心态,在官僚文化(律师怎么可以不被“我”管)的推波助澜下,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人大的立法.《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是中国人原始而落后的心态和心理孕生出来的怪胎.
律师职业上的自由让所有的人都感到眼红,尤其是让有权的人心烦,所以一定要管上一管;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怪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现在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证据是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得来的,因为是非法得来的证据,所以在维护证据的“严肃性”的时候就会显得有些穷凶极恶,正如抢劫者保护抢来的东西一定是用暴力一样.检察官和警察没有勇气和能力平等地与律师比较谁的证据更有证明力,不愿意自己“辛苦”得来的证据被律师否定,是很多律师被打打击报复的直接原因.
律师是人,警察、检察官、法官也都是人,都是一群普通的俗人组成的群体,切忌把这一群人当作圣人或神明化身或代言人,他们身还不具备神性,只是一个普通的人,其中的人有些人因为获得了一点点职业赋予的特权,而变得似人又非人.所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只能把警察、检察官、法官无所不用其极的“小人”,处处慎重对待自己的工作,如果忘乎所以,一旦当律师的权利侵犯了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权威或权益时,那律师的执业就已经处在危险中了;如果某个案件已经事先由某个领导或者重要人物定过调了,律师再掺合进去说三道四,那这个律师离看守所也就不远了.
曾经有一位在官场奋斗了一辈子的父亲,对他的儿子、我的同事如是说:在官场中县处及以下的干部都不是人.这句虽然有些极端但反映出了这样一个现实,这一群非常饥渴的群体,在权力、利益、名誉面前个个都会变得穷凶极恶,在各种显规则背后实际起作用的是“丛林法则”.事实上也是如此,律师遭遇到的打击报复大都来自基层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笔者在法院工作过十二年,在这十二年中对所接触到公检法的干警进行过深入而细致的心理解剖,深谙他们的心理特征的行为模式,有时对律师的报复仅仅是因为律师请吃饭没有没有请某人,敬香烟时遗漏了某人.
所以律师在执业过程务必要处处慎重,才可能为自己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笔者的经验:
1、律师如果不是因为开庭或者重要的事务,在上午十一点钟、下午五点钟之前一定要离开公检法机关,否则在别人等饭吃的时候,你抽身而走,会让人很失望,如果请客请的不好,会惹下口舌是非.
2、在公检法的人交往中,越是职务低的越是要尊重,阎王好办,小鬼难缠.有职务的领导好办,即使是稍有得罪,找一个能管他们的领导或者有影响力的人一起吃餐饭,打个招呼,一般有什么过节就能化解了,起码能恢复面子的正常交往,不至于进行公开地刁难,美其名曰:“不打不相识”.如果在公检法机关中只要有三个人说一个律师办事“不上路子”,那这个律师的工作就会处处受限.
3、请客吃饭千万不要自定人选,由你要请的人召集即可,否则把一群明争暗斗中的人放在一个桌上吃饭,最后会机关内部斗争,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4、律师办事刑事案件,对办案的人员要有礼有节.按笔者的经验:
初次见面先送上会见函或阅卷函,如果办案人员说忙、没时间,就先回去,然后再电话联系确定安排会见与阅卷时间,如果仍然不能安排,就用快递或挂号信,寄上一份要求安排会见或阅卷的律师函.如果办案人员仍然不安排,下面的工作就由委托人或者其家属来完成,带着一层一级去告状.律师对办案人员要做到仁至义尽,然后采取措施,这些人共同的特点是怕人大、怕政协、怕政法委找他们的麻烦,因为这会影响他们的前程.
对于必须调查的证据,尤其是关键的证人证言,原则上律师不作调查笔录.由委托人及家属提供线索,帮助申请司法机关调查或者由当事人、委托人或证人自己亲自写,让委托人或者家属自己交给办案人,而不是由律师代笔包办.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律师也不知道委托人及其家属与证人之间是否有某种感情上因素或利益上的交易,如果律师自己制作笔录则风险不可测.
律师天天与社会上各种极端的矛盾和纷争打交道,律师理应个个都是风险控制高手,管理专家,但现实的状况似乎总不尽人意.现在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的律师越来越多,被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报复的律师也是越来越多,甚至有人为此丢了性命.
对一个正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四大风险:一是来自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打击报复,二是来自江湖黑恶势力的纠缠威胁,三是当事人的迁怒或报复,四是因工作的失误或过失产生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前面二个.
这四大风险共同的特征就是律师的行为触犯了某些个人的利益和权威,得罪了某些有能量的人,或者是拿了别人的钱,没有能为当事人消灾,结果让当事人恼羞成怒,以至于穷凶极恶,或者因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遭到对方当事人的报复.
一、《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引发的律师执业风险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社会各界都颇多非议,也是公检法机关肆意追究律师的尚方宝剑.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经有300多名律师因刑事辩护被司法机关以各种原由“绳之以法”.全国刑事辩护率逐步下降,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已经有70%以上的没有辩护人.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专制、专政、特权和官僚文化的产儿,在我们这个有着古老传统国度里,不管是谁做了警察、法官、检察官(包括那些被“绳之以法”的律师),内心都期望能毫不客气地甚至咬牙切齿地把处处与自己对着干的律师送进大狱,这种原始而愚昧的心态,在官僚文化(律师怎么可以不被“我”管)的推波助澜下,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人大的立法.《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是中国人原始而落后的心态和心理孕生出来的怪胎.
律师职业上的自由让所有的人都感到眼红,尤其是让有权的人心烦,所以一定要管上一管;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怪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现在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证据是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得来的,因为是非法得来的证据,所以在维护证据的“严肃性”的时候就会显得有些穷凶极恶,正如抢劫者保护抢来的东西一定是用暴力一样.检察官和警察没有勇气和能力平等地与律师比较谁的证据更有证明力,不愿意自己“辛苦”得来的证据被律师否定,是很多律师被打打击报复的直接原因.
律师是人,警察、检察官、法官也都是人,都是一群普通的俗人组成的群体,切忌把这一群人当作圣人或神明化身或代言人,他们身还不具备神性,只是一个普通的人,其中的人有些人因为获得了一点点职业赋予的特权,而变得似人又非人.所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只能把警察、检察官、法官无所不用其极的“小人”,处处慎重对待自己的工作,如果忘乎所以,一旦当律师的权利侵犯了警察、检察官、法官的权威或权益时,那律师的执业就已经处在危险中了;如果某个案件已经事先由某个领导或者重要人物定过调了,律师再掺合进去说三道四,那这个律师离看守所也就不远了.
曾经有一位在官场奋斗了一辈子的父亲,对他的儿子、我的同事如是说:在官场中县处及以下的干部都不是人.这句虽然有些极端但反映出了这样一个现实,这一群非常饥渴的群体,在权力、利益、名誉面前个个都会变得穷凶极恶,在各种显规则背后实际起作用的是“丛林法则”.事实上也是如此,律师遭遇到的打击报复大都来自基层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笔者在法院工作过十二年,在这十二年中对所接触到公检法的干警进行过深入而细致的心理解剖,深谙他们的心理特征的行为模式,有时对律师的报复仅仅是因为律师请吃饭没有没有请某人,敬香烟时遗漏了某人.
所以律师在执业过程务必要处处慎重,才可能为自己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笔者的经验:
1、律师如果不是因为开庭或者重要的事务,在上午十一点钟、下午五点钟之前一定要离开公检法机关,否则在别人等饭吃的时候,你抽身而走,会让人很失望,如果请客请的不好,会惹下口舌是非.
2、在公检法的人交往中,越是职务低的越是要尊重,阎王好办,小鬼难缠.有职务的领导好办,即使是稍有得罪,找一个能管他们的领导或者有影响力的人一起吃餐饭,打个招呼,一般有什么过节就能化解了,起码能恢复面子的正常交往,不至于进行公开地刁难,美其名曰:“不打不相识”.如果在公检法机关中只要有三个人说一个律师办事“不上路子”,那这个律师的工作就会处处受限.
3、请客吃饭千万不要自定人选,由你要请的人召集即可,否则把一群明争暗斗中的人放在一个桌上吃饭,最后会机关内部斗争,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4、律师办事刑事案件,对办案的人员要有礼有节.按笔者的经验:
初次见面先送上会见函或阅卷函,如果办案人员说忙、没时间,就先回去,然后再电话联系确定安排会见与阅卷时间,如果仍然不能安排,就用快递或挂号信,寄上一份要求安排会见或阅卷的律师函.如果办案人员仍然不安排,下面的工作就由委托人或者其家属来完成,带着一层一级去告状.律师对办案人员要做到仁至义尽,然后采取措施,这些人共同的特点是怕人大、怕政协、怕政法委找他们的麻烦,因为这会影响他们的前程.
对于必须调查的证据,尤其是关键的证人证言,原则上律师不作调查笔录.由委托人及家属提供线索,帮助申请司法机关调查或者由当事人、委托人或证人自己亲自写,让委托人或者家属自己交给办案人,而不是由律师代笔包办.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律师也不知道委托人及其家属与证人之间是否有某种感情上因素或利益上的交易,如果律师自己制作笔录则风险不可测.
Tag: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技巧,演讲与口才培训 - 辩论口才 - 法庭辩论
上一篇:大案辩护技巧
最新更新
- · 刑事辩护的基本功---阅卷
- · 律师如何避免执业风险
- · 大案辩护技巧
- ·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 · 辩护词
- · 法庭辩论技巧的具体运用
- · 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如
- · 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
- · 法庭辩论技巧
- · 法庭辩论大赛案例
推荐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