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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19
概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 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 的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科(股)级干部。 区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科(股)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 区、镇(街道)机关 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提任 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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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 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 的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区、镇(街道)机关科(股)级干部。

    区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科(股)级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选拔任用 区、镇(街道)机关 中层干部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提任 区、镇(街道)机关 中层干部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男性一般在 50 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 47 周岁以下;

    (四)符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要求;

    (五)提拔副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办事员岗位工作满 3 年,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已满 2 年且有 1 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六)提拔正科(股)级干部,一般要在副科(股)岗位工作 3 年以上,或者在副科(股)岗位工作已满 2 年且有 1 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或者在办事员岗位工作 5 年以上且有 2 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受到区级以上相关表彰;

    (七)军转干部回到地方工作满 1 年,可按规定程序任职。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 区、镇(街道)机关 聘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中层干部,除应符合上述有关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男性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 42 周岁以下;

    (二)具有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身份;

    (三)任科(股)级职务或工作 3 年以上。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七条  区、镇(街道)机关选拔任用 中层干部 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 。

    第八条  区、镇(街道)机关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原则上都必须实行竞争上岗, 竞争人选与竞争职位比例一般不低于 2:1 。 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专业技术性较强、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职位除外。

    第九条 区、镇(街道)机关 中层干部 竞争上岗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职位的基本要求以及竞争上岗的基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理论考试、个人述职、答辩、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公示;

    (六)讨论决定;

    (七)任职备案。

    第十条 区、镇(街道)机关 中层干部 竞争上岗可以在机关内部进行,也可以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进行。个别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竞争人选或本机关人选少、形不成竞岗比例的,可以跨部门、跨地区竞争选拔。

    区、镇(街道)机关需在区内跨部门、跨地区公开选拔中层干部的,要将缺岗情况及公开选拔工作

www.xuehuiba.com 计划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在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不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中层职位干部选配工作,可以由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机关 中层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的备案管理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负责,其中,正科(股)级干部、党群部门副科(股)级干部、政府部门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委组织部报送备案材料 ; 其他副科(股)级干部的任免,须向区人事局报送备案材料。备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项:

    (一)部门提出方案。准备进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前,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报批竞争上岗方案。对不符合竞争条件的,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并严格履行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登记备案等程序。

    (二)报审登记。报送的备案材料主要有: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各一式两份)、 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 部门负责人讨论干部的会议记录、拟提任科(股)级干部的档案(用后退还)。

    (三)备案审核。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收到备案材料后,两周内审核、研究,并在干部任免审批表批准机关栏内签署答复意见。各部门根据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的答复意见,办理正式任免手续对外公布,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并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方案提交党委(党工委)会讨论前,须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区委组织部视情派员列席镇党委(街道党工委)讨论干部任免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各镇(街道)中层干部任免文件须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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