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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服务项目创评活动制度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24
概要:. 优质服务项目创评活动制度 在市直机关大力开展“优质服务项目”创评活动,是推进机关党的建设的创新举措,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有效途径。为深化“优质服务项目”创评活动,进一步规范考核评选工作,全力打造市直机关“服务品牌”,更好地服务于基层和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确保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优质服务项目”创评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激发市直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文明社会环境,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条 “优质服务项目”创评工作,要严格把握项目的创新性、主动性、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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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服务项目创评活动制度
   在市直机关大力开展“优质服务项目”创评活动,是推进机关党的建设的创新举措,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有效途径。为深化“优质服务项目”创评活动,进一步规范考核评选工作,全力打造市直机关“服务品牌”,更好地服务于基层和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确保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优质服务项目”创评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激发市直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文明社会环境,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二条 “优质服务项目”创评工作,要严格把握项目的创新性、主动性、拓展性和实效性原则。
    第三条 “优质服务项目”评选数量,将依据申报立项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确定。

第二章 创评范围

    第四条 上属单位、市直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窗口”单位,在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基层为群众服务方面,体现上述“四性”的工作项目,均可申报(推荐)。
    第五条 跨部门合作实施的项目,须经参与部门协商同意后,联合申报。
    第六条 同一单位,年内实施多个项目的,应择优申报,数量不限。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在考评范围:
    (一)上属和市属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不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窗口”单位,实施的经营性项目。
    (二)项目内容纯属工作职责范畴,且不具有创新性、拓展性的。
    (三)未经市直机关“优质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立项备案,且无明显成效的项目。
    (四)以往表彰过、且没有增加新服务内容的项目。

第三章 创评条件及办法

    第八条 参评“优质服务项目”的基本条件是:
    (一)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在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基层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社会反响强烈、赢得基层和群众好评的项目。
    (三)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农民群众得到实惠、产生良好效应的项目。
    (四)在推动建设文明潍坊、生态潍坊、和谐潍坊、平安潍坊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赢得基层和群众好评的项目。
    第九条 “优质服务项目”的考核评选,每年年终集中组织一次。当年立项当年完成的项目,可参加本年度考核评选;当年不能完结或无截止实施周期的项目,待项目完结或取得明显成效时,参加该年度的考核评选。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申报(推荐)。在创评范围内,符合参评条件的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市直机关“优质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填写《“优质服务项目”立项申报表》进行申报,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集中进行。年内,若有新的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也可随时申报。基层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有关部门提供的优质服务,认为成效显著、符合“优质服务项目”参评条件的,可予以推荐。
    第十一条 立项。对有关部门申报和基层推荐的“优质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对项目内容、预期效果、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间等逐一审核,符合立项条件的,予以立项备案,并予公布。审核立项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二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集中办理。
  

www.xuehuiba.com   第十二条 调度。每年第三季度,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立项备案的“优质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掌握进度、搞好督导和初步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验收。每年年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立项备案且已完成的项目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并依据考核结果,提出拟表彰的“优质服务项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核确认。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优质服务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必要时,将组织实地考察或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询问、听取陈述答辩。最后,综合审核情况、采用票决的方式确定本年度表彰的“优质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公示。对拟表彰的“优质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评选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管理

    第十六条 对评选出的“优质服务项目”,召开大会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推介。筹集专项奖励基金,对获奖项目负责人区分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优质服务项目”创评情况,将作为市直机关评先树优、推选先进的重要依据。有关单位可参照本细则,对获奖“优质服务项目”负责人实施表彰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评委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潍坊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局、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等部门的领导及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负责“优质服务项目”的评审和监管工作,决定表彰奖励事项。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优质服务项目”创评活动和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优质服务项目”负有督导、监管和评审责任,应具有高度责任感和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负责地做好“优质服务项目”评审和监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直机关“优质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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