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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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辖区内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管理监督测绘活动和测绘资质;
(四)组织测绘成果的汇交、储存、信息服务和监督管理;
(五)管理监督地图编制及其相关活动;
(六)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七)查处测绘行政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经济及社会信息化的发展。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本市C级GPS平面控制网和三等水准高程控制网作为统一使用的测绘基准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布设四等以下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章 基础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八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项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二)1:5000、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市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四)市级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五)编制本市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
(六)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二)县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与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基础设施建设;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
(五)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每5年更新一次。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所形成的成果,其更新周期由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城市规划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向单位或者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测绘的权属界址图和平面图。
第三章 测绘市场
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www.xuehuiba.com 申请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单位可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的资质、业绩、测绘成果质量、信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测绘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重新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测绘单位。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必须接受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测绘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项目,可依据有关文件资料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在测绘项目实施前,按照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登记目录的规定,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
同一县级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到所属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跨县级区域的测绘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县级以上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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