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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帐款管理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52
概要: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 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的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 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 此限。 第四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 书”(如表5.1),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 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 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 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 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 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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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帐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帐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 被倒帐、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帐款,自发票开立的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 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帐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 此限。     第四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帐款报告 书”(如表5.1),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 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  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 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第六条  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 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  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 票的“问题帐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     (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     (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 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粘白纸填写。     (四)处理意见栏乃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 内填明。     第九条  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得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二 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  “问题帐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 法务室得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帐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 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 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问题帐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 时,法务室得借阅有关单位的帐册、资料,并得请求有关单位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单 位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推拖。     第十三条  法务室协助营业单位处理的“问题帐款”,自该“问题帐款”发生的日起 40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经理核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第十 四条的规定,签拟经办人应赔偿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十四条  各员销售时,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遇倒帐或收回票据未能如期兑现时, 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50%(所售对象为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负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100%)。但收回的票据,若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 收回货款,而不按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80%。产 品遗失时,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底价100%(以上所 称的售价如高于底价时,以底价计算)。上述赔偿应于发生后即行签报,若经办人于事 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悉数缴回公司,再由公司就其原先赔偿的金额依比例发还。     第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文中所称“问题帐款发生之日”,如为票据未能兑现,系指第 一次收回票据的到期日,如为被骗,则为被骗的当日,此外的原因,则为该笔交易发票开 立之日起算第60天。     第十六条  经核定由经办人先行赔偿的“问题帐款”,法务室仍应寻求一切可能的途 径继续处理。若事后追回产品或货款时,应通知财务部于追回之日起4天内,依比率一次 退还原经办人。     第十七条  法务室对“问题帐款”的受理,以报告

www.xuehuiba.com 书的收受为依据,如情况紧急时, 得由经办人先以口头提请法务室处理,但经办人应于次日补具报告书。     第十八条  经办人未据实填写报告书,以致妨碍“问题帐款”的处理者,除应负全额 赔偿责任外,法务室并得视情节轻重签请惩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表5.1问题帐款报告书 问题帐款管理办法一文由-www.xuehuiba.com或搜集整理,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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