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80次
概要:根据工作需要,以《政务督查快报》形式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整理。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及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原则上每月通报一次。(四)立卷归档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保密管理,规范传递渠道,严格控制传阅范围。县政府重大决策和议定事项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办结后,按公文办理程序及时清退、立卷、归档。第七条政务督查工作分工县政府督查室是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重大事项的分解、立项、督促检查及督查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督办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根据督办事项的内容、要求及领导批示意见,统一交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和有关部门办理。(一)来文来电的督查。根据来文来电的内容、要求和职责分工,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分办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交由相关科室督查。(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县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议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进行督查。(三)《政府工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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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以《政务督查快报》形式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整理。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及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原则上每月通报一次。
(四)立卷归档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保密管理,规范传递渠道,严格控制传阅范围。县政府重大决策和议定事项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办结后,按公文办理程序及时清退、立卷、归档。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分工
县政府督查室是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重大事项的分解、立项、督促检查及督查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督办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根据督办事项的内容、要求及领导批示意见,统一交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和有关部门办理。
(一)来文来电的督查。根据来文来电的内容、要求和职责分工,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分办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交由相关科室督查。
(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县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议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进行督查。
(三)《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由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办公室经济科进行督查。
(四)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
(五)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由县政府总值班室进行督查。
(六)县政府主要领导的交办件、批示件,分管领导批示涉及县政府办公室两个以上科室的督办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其他领导的批示件、交办件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进行督查。
(七)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督查。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时限规定
(一)接受督查的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能够立即落实的事项应在2日内办结,5日内报送书面材料;不能立即落实的一般事项在7日内办结并报送书面材料。
(二)对县政府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明确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未明确办理时限的,15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或同级监督机关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按有关要求办理。
(四)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说明原因;对需较长时间办完的督查事项,应按有关要求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责任与责任追究
(一)凡列入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推诿、弄虚作假等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由于办理不落实造成工作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以《政务督查快报》形式对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进行通报。通报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整理。对县政府重大决策及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原则上每月通报一次。
(四)立卷归档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保密管理,规范传递渠道,严格控制传阅范围。县政府重大决策和议定事项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办结后,按公文办理程序及时清退、立卷、归档。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分工
县政府督查室是县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重大事项的分解、立项、督促检查及督查活动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督办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根据督办事项的内容、要求及领导批示意见,统一交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和有关部门办理。
(一)来文来电的督查。根据来文来电的内容、要求和职责分工,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分办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交由相关科室督查。
(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县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议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进行督查。
(三)《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由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办公室经济科进行督查。
(四)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
(五)国务院和省、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由县政府总值班室进行督查。
(六)县政府主要领导的交办件、批示件,分管领导批示涉及县政府办公室两个以上科室的督办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其他领导的批示件、交办件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进行督查。
(七)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督查。
第八条 政务督查工作时限规定
(一)接受督查的单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能够立即落实的事项应在2日内办结,5日内报送书面材料;不能立即落实的一般事项在7日内办结并报送书面材料。
(二)对县政府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明确办理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未明确办理时限的,15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或同级监督机关批示、交办事项的督查按有关要求办理。
(四)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说明原因;对需较长时间办完的督查事项,应按有关要求向交办部门报告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责任与责任追究
(一)凡列入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推诿、弄虚作假等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的,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由于办理不落实造成工作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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