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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80
概要:第一条为促进全县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府决策落实,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10〕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原则(一)依法行政,归口办理。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督查工作。属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职责的督查事项,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二)有令必行,务求实效。凡县政府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有交必办,办有结果,事有回音。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督办单位实行跟踪督办,确保督查工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三)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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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政府决策落实,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10〕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列入督查范围的事项,做到“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归口办理。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督查工作。属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职责的督查事项,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二)有令必行,务求实效。凡县政府决策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有交必办,办有结果,事有回音。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督办单位实行跟踪督办,确保督查工作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三)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督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真实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正确使用督查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或滥用权力。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任务
  (一)负责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负责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文电、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县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建议案、提案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
  (五)负责县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六)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工作纪律、会议纪律及其他事项的督促检查。
  (七)负责与县委督查室联合督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八)负责其他上级领导机关或同级监督机关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主要形式
  (一)催办督查。对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采取电话催办、发督办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
  (三)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独立办理或配合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进展情况。
  对重要事项应重点督查,对紧急事项应及时督查,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有关领导。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县政府重大决策及议定事项督办程序
  1、分解立项。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及时分解立项,明确工作内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完成时限等。
  2、分流承办。根据工作需要,将督办事项交由相关单位承办。全局性督查工作下发督查通知,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单项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交由承办单位办理。
  3、检查催办。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随时跟踪督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以电话、督办通知、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4、组织协调。对分解下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承办的事项,主办单位组织各协办单位有困难的,县政府办公室应积极参与协调。一般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协调;重要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协调;特殊情况报请县政府领导亲自协调。
  5、报告反馈。各承办单位必须按时回复督查事项办理结果,报督办单位审查。对回复不符合要求的,督办单位要责成承办单位补充或重新办理。对《县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应每季度向县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对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承办单位应每月向县政府督查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会议特别要求的事项,承办单位办结后应及时向县政府督查室报送情况。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及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及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反馈意见,县政府督查室以《政务督查快报》形式报县政府领导。
  (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程序
  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由督查人员对收件日期、项目名称、交办内容、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
  1、自办。对****性较强、不宜扩散、时间要求紧的批示和交办件,由县政府督查室或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直接办理,或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2、转办。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或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人员转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转办时应附统一的交办通知,并加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
  3、催办。督查人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上门催办、发《督查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督查。紧急事项跟踪催办,重点事项重点催办,一般事项定期催办。督查过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在办理县政府督查室转办的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件过程中,应向县政府督查室通报办理情况。
  4、反馈。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回复后,督办单位应认真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按程

www.xuehuiba.com 序报送交办领导;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补充或重新办理并限期回复。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督查的领导批示件、交办件,由该科室直接向有关领导回复,并抄送县政府督查室。
  (三)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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