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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级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30
概要: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一年内因私累计请假超过半年的,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年不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即本考核年度不计算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作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公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九条由科员晋升为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请销假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由实职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请销假手续按照《xx县实职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竹组[2010]4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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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一年内因私累计请假超过半年的,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年不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即本考核年度不计算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作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公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九条 由科员晋升为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请销假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由实职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请销假手续按照《xx县实职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竹组[2010]4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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