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级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30次
概要: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一年内因私累计请假超过半年的,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年不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即本考核年度不计算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作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公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九条由科员晋升为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请销假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由实职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请销假手续按照《xx县实职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竹组[2010]4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一页 [1] [2]
县科级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标签: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http://www.xuehuiba.com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一年内因私累计请假超过半年的,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年不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即本考核年度不计算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作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公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九条 由科员晋升为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请销假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由实职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请销假手续按照《xx县实职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竹组[2010]4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依据《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一年内因私累计请假超过半年的,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年不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即本考核年度不计算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作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公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九条 由科员晋升为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请销假手续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由实职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请销假手续按照《xx县实职改任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竹组[2010]41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ag: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文秘写作 - 规章制度
上一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管理使用办法
最新更新
推荐热门
- · 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 手机话费报销管理制度
- · 机关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 · 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制度
- · 转渠口学区定西小学班主任责任书
- · 效能投诉网管理制度
- · 干部考察预告办法
- · 定西小学微机教室管理责任书
- · 村财务管理制度
-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