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级干部请销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管理,严肃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在职在岗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和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因公、因私离开县境或工作岗位,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和报批手续。需要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事项主要包括:
1、因公离开县境外出办事、参加上级会议或培训、自行组织参观考察活动等,需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但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或县直部门统一组织安排的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参观考察、争取项目等活动,可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2、因私离开县境或工作岗位办事、治病、探亲、休假以及从事婚、丧、嫁、娶等活动,需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三条 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或县境,按以下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或报批手续:
1、工作日因私在县内办事需要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或因公、因私离开县境1天以上3天以内的(含法定节假日),采取口头方式提前1天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或报告,同时报告联系点县领导、主管或分管县领导,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备案。返回工作岗位或本县后,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并到县委办公室销假,由县委办公室向县政府办公室通知销假情况。
2、工作日因私在县内办事需要请假4天以上的,或因公、因私离开县境4天以上的(含法定节假日),需如实填写《xx县乡镇党委书记、县直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请假审批表》,经联系点县领导、主管或分管县领导审查同意后,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审批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存档。返回工作岗位或本县后,应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并到县委办公室销假,由县委办公室向县政府办公室通报销假情况。
3、每年12月底,由县委办公室将请假备案记录和《审批表》交县委组织部统计汇总。
第四条 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县直部门所属副科级以上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他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县境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
1、工作日因私请假1天以上7天以内的,如实填写《xx县科级干部请假审批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每年12月底,由各单位将《审批表》交县委组织部统计汇总。
2、工作日因私请假8天以上的,如实填写《xx县科级干部请假审批表》,由单位主要领导签
3、因公离开县境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 确因情况特别紧急不能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或报批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先向有关领导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对科级干部请假情况进行汇总、通报,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当年公务员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报批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县境的,以及到期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作旷工处理。
1、连续旷工3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下的,属乡局级单位主要领导的,由本人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说明原因,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说明原因。
2、连续旷工3天以上14天以内,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29天以内的,责令写出书面检讨,并予以诫勉,全县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不能确定为A类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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