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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补考工作实施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49
概要:为了加强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课程补考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xx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补考课程的范围1、各学期新开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除外)。2、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的课程。3、转专业、转学、专升本学生须补修的课程。二、课程补考工作的时间安排1、开课单位在每学期放假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下学期初拟参加补考监考人员名单。2、各有关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结束后5天内将当学期所有课程考核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完毕。3、教务处在每学期放假1周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公布补考学生名单及相应补考课程,在每学期开学前1周做好考试安排。4、开学后1周内举行补考课程考试,考试结束后3天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补考成绩。5、补修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参加毕业前任一学期的补修课程考试。6、缓考课程考试、补修课程考试只能随各学期的补考工作同时进行。三、课程补考工作的组织(一)开课单位1、检查、督促本单位任课教师及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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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课程补考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xx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考课程的范围

1、各学期新开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除外)。

2、按规定办理了缓考手续的课程。

3、转专业、转学、专升本学生须补修的课程。

二、课程补考工作的时间安排

1、开课单位在每学期放假前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下学期初拟参加补考监考人员名单。

2、各有关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结束后5天内将当学期所有课程考核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完毕。

3、教务处在每学期放假1周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公布补考学生名单及相应补考课程,在每学期开学前1周做好考试安排。

4、开学后1周内举行补考课程考试,考试结束后3天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补考成绩。

5、补修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参加毕业前任一学期的补修课程考试。

6、缓考课程考试、补修课程考试只能随各学期的补考工作同时进行。

三、课程补考工作的组织

(一)开课单位

1、检查、督促本单位任课教师及时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课程考核成绩,同时将试卷电子文档(含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学秘书汇总后统一报送教务科。如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任课教师必须及时出好补考试卷并随同课程考核成绩一起报送教学秘书。

经开课单位同意,课程期末考试尚未使用的试卷(A卷或B卷)可用于下学期开学初的课程补考(含补修、缓考),任课教师可不再另行出补考试卷。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做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

2、放假前,开课单位务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报送拟参加下学期课程补考监考人员名单。

3、开学前一周,开课单位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看或下载本单位所属课程的考试安排,并负责通知本单位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监考。

4、补考课程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参加补考的学生名单(考生签名登记表)由开课单位负责发放到相应考场,并负责回收及保管。

5、开课单位要严格执行《xx农业大学本专科课程考核管理条例》、《xx农业大学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暂行规定》、《xx农业大学教务处本专科课程考核命题与试卷管理的规定》等规章制度,及时做好补考课程试卷的命题、印卷、阅卷、评分以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二)学生所在学院

各学院必须及时了解有关补考课程的考试安排,及时通知本学院有关学生参加课程补考。学生也可自行从教学网上查看和下载考试安排。

(三)教务处

教务处负责在教务管理系统公布补考学生名单和补考课程,做好考试安排,与开课单位协调补考工作有关事宜。

四、补考课程的成绩记载和查询

1、学生补考、缓考、补修考试成绩以考试实得成绩记载,并载入学籍档案。

2、补考、缓考、补修考试旷考者,其相应课程按“零分”或“不及格”记,并记入留级课程和退学课程门次。

3、新开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办理了课程缓考手续或申请了课程补修考试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课程补考或缓考课程考试或补修课程考试,否则以旷考论处。

4、凡未按要求参加补考(含缓考、补修考试)、补考违纪(含缓考、补修考试违纪)或补考不合格(含缓考、补修考试不合格)者,学校只在其当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后再给予补考机会。

5、学生可于课程补考3天之后上网查询本次课程补考的成绩。

五、补考、缓考、补修考试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六、若因特殊情况补考工作须提前或延期进行的,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协商后另行通知。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课程考核成绩和试卷电子文档或违反其他课程考核管理制度者,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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