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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撤销处分工作规定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83
概要:一、 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职能部门、分级处理。(一)对学生考试作bi违纪处分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抄送学工处备案。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拟稿,报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报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3、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二)对违反考试纪律以外的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级处理。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拟稿,报学工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3、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三)对学生违纪按下列程序办理。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由系拟稿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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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职能部门、分级处理。

(一)对学生考试作bi违纪处分由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抄送学工处备案。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拟稿,报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报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教务处审核拟稿,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二)对违反考试纪律以外的学生违纪处分实行分级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拟稿,报学工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根据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拟稿,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三)对学生违纪按下列程序办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由系拟稿并签署处理意见,报学工处或教务处审批,以学院名义行文;

(2)如果违纪事实涉及其他系或职能部门,主管部门需提请相关处、系会签方可行文;

(3)若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难于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则由学工处或教务处进行协调处理。

2、记过以上处分

(1)由班导师写出书面报告,经系对违纪事实查证或结合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书面提出处理建议,(涉及其他系或部门也应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复审后拿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定后,再拟稿行文;

(2)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学生登记表》,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违纪者应及时处理。

1、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3、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在发生违纪行为后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分。

以上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

(五)处分决定宣布前,应与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处分决定的编号、公布和存档。

1、考试作bi处分决定由教务处统一编号;
2、违纪处分中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决定由学工处统一编号,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统一编号。

3、处分决定公布后,由各系具体负责执行,必要时可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一起执行;同时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班导师填写处分处理结果反馈表,报学工处存档。

4、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二、         撤销学生违纪处分工作规定。

为了教育受处分的学生早日改正错误,不再重犯,鼓励他们继续进步,巩固转化成果,使之成为一位遵纪守法的学生,处分决定下达后,受处分同学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确有进步表现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

(一)撤销处分的时限。

学生撤销处分原则上毕业前进行讨论,对进步表现突出的同学可在以下期限内申请:

1、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必须在处分公布6个月以后;

2、撤销记过处分必须在处分公布8个月以后;

3、撤销留校察看处分必须在处分公布一年以后进行。

以上若有两次以上处分时,以最近一次处分为准。

(二)撤销违纪处分的程序。

1、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撤销违纪处分登记表》,内容包括对处分的认识,受处分后的进步表现,今后的态度和努力的方向。

2、班导师组织受处分本人所在班级的师生代表,必要时请保卫处代表参加,对学生受处分以来的表现及能否撤销处分进行评议,对于撤销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评议必须通知主管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班导师根据评议结果,提出能否撤销处分的建议。按原处分权限、工作程序复核审批。

3、无论能否撤销处分,系和班导师必须把师生评议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4、撤销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各系处理、拟稿,报学工处与主管部门复核会签,以学院名义行文公布;撤销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提出处理建议,由学工处处理、拟稿,呈主管院长审批,学院行文公布。

5、撤销处分决定应与学生本人见面,由班导师书面通知其家长,并存入学生档案。

三、本《规定》解释权在学工处和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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