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成人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他们的劳动观点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为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必要的资助,以便完成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根《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脑力或体力劳动服务来获取劳动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立足校内进行。具体岗位根据各部门需要确定。
第二条 学生个人自行的兼职,一般应限于假日和课余时间,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勤工助学时间一般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
二、 申请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重点放在家庭经济困难生,特别是特困生身上(未成年人除外)。
第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核成绩排名在班级中等以上;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身体健康。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
第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于每学期末进行。
三、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根据我院的具体情况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挂靠在学生工作处,由学工处具体负责。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定期汇同各系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摸清特困生情况,建立健全特困生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院内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须填写《xx学院用工单位申报勤工助学岗位表》,连同岗位职责交学工处,由学工处呈院领导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参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经审核后,学工处可按用工部门需要的用工数量向其推荐已登记的需要勤工助学的同学上岗。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在录用学生后,应将录用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 报酬核定和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在院勤工助学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每月给在本部门工作的同学填写《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报酬表》,于每月25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月底汇总并报请院领导审批,审批后到财务处领取费用发给各用工部门,由各用工部门分别发给勤工助学的同学。
第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组织实施过程中,学生应按用工部门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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