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外院教字[ 2010 ] 18 号)
为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各级教学管理、保障部门,管理人员及专兼职教师。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了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各类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教学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三个类别。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三个等级(分别用一、二、三表示)(见附表 1 )。
为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成立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行使教学事故的复议、调查和裁决职能。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院领导、教务部、人事部、各系主任、教师代表组成。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 、上级部门、学院(系、部、中心)组织的检查或经反映、举报的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核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附表 2 ),并对事故等级提出认定意见,于事故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部。
2 、教务部对各系、部(中心)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对确定的教学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领导。经院领导批准后,教务部向当事人签发《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附表 3 )。并于签发当日送至当事人所在部门和院人事部。
3 、当事人所在部门在 2 个工作日(当事人若为兼职教师, 5 个工作日)内将《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 、当事人在接收《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时应签收,通知书由当事人留存,通知书存根送交教务部。如当事人拒绝签收,送交人须在通知书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收”,将通知书送回教务部。
5 、若当事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或拒签的《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一周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复审,复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逾期申诉将不受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1 、对认定为三级教学责任事故的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参加学院各类与教学有关奖励的评审资格。
2 、对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除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参加学院各类与教学有关奖励的评审资格外,扣发课酬(兼职)或工资(专职) 100 元 / 次。
3 、对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的当事人,若系专任教师,年终考核等级直接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必要时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教学岗位;若系兼职教师,则予以解聘,且今后不再聘用。
4 、一学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三级教学事故者,第三次之后(含第三次)的三级事故按二级事故处理;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之后(含第二次)的二级事故按一级事故处理。
5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经认定后由教务部会同人事部处理并分别在教务部和人事部备案,并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1 、有未列出的其它教学事故,参照相关内容认定处理。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本办法具体事宜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2 、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
3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
附件 1 :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教学类
序号
事 故 情 节
等级
1
在教学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yin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一
2
在教学中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一
3
无故缺课、擅自停课(调课)或提前结课。
一
4
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 45 分钟以上;
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 10 - 45 钟;
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 5 - 10 分钟。
一
二
三
5
开课后三周以上仍未交教学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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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教案上课;
任课教师两次以上上课没带齐除教案以外的其它基本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材、学生名册)。
二
三
7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擅自舍弃课程内容 1/3 以上;
不按教学大纲要求授课,擅自舍弃课程内容 1/4 以上。
一
二
8
教学过程中未按教学要求向学生布置作业或练习,或虽有布置但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份数 10% 以上。
三
9
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委托他人代课。
三
10
教师在上课中使用手机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三
11
试卷命题人未按规定出卷及送审试卷,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一
12
不按规定进行试题的命题、不按规定进行试题审查或试题命题错误较多,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三
13
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二
14
试卷印刷或装袋出现明显差错而影响学生正常考试。
二
15
监考人员无故缺席、迟到或考试期间擅离岗位 20 分钟以上;
监考人员无故缺席、迟到或考试期间擅离岗位 3 - 20 分钟;
二
三
16
监考人员、教师协助学生考试作bi的;
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考场纪律松懈,监考人员发现学生作bi而不及时纠正、处理,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bi现象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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