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一〉申请机构负责人介绍机构的总体情况和申请项目专业工作开展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大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 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曰;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北京市卫生局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资格〉审定(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 年检 续展 变更
年检
第十九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后10个月内申请办理年检手续;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学技术机构资质。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年检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另行发布。
第二十条 北京市卫生局ban证受理审核中心收到年检申请材料,2工作日:内转交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办公室,办公室在3工作日内决定受理与不受理年检.。受理年检的,办公室要于10日内组织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填写现场技术评估报告,报送北京市卫生局ban证受理审核中心。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卫生局ban证受理审核中心于2天内,将专家现场技术评估报告送至北京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应当自收到专家组年检技术评估报告起,7个工作日内签署行政审批意见。通过年检的机构,在其《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续展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在其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应当申请续展。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卫生局对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予以办理续展,换发《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证书》。
变更
第二十四条 取得资质的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法人变更;分立或者合并;停业、破产、单位地址变更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五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在认证项’目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应当公开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售,如果遗失,应当及时声明,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认证办公室上报职业卫生技术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认证办公室依据各机构职业卫生技术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
www.xuehuiba.com 杭构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和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实施。第三十三条 年检、抽查中不全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血北京市卫生局责令限期3个月内进行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技术工作。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北京市卫生局取消其资格,并收缴《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擅自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一)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工作的;
(二〉不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六条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技术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康报资料的,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白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宗卫生局解释。
附件4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0)3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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