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三〉 一般事件应于48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案件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部门在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后,依法迅速开展工作:
(一〉查阅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对投诉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1、了解该单位近几年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2、查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的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
3、向用人单位了解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检测资料;
(三)责成用人单位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案件中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救治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案件处理工作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案件处理结案后一周内,答复举报者。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案件结案后,卫生监督机构要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挡。
第十七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技诉举报案件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针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第六章 处罚
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配套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对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案件处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对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案件处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对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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