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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47
概要: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奇台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奇台县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 (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县草原监理所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有草原的乡镇,制定当地的草原管理办法,加强草原管理,按时统一转场,通过设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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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奇台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奇台县对草原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和其他途径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的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开展草畜平衡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保护,促进发展;
      (二)以草定畜,增草增畜;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四)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五条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县草原监理所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
      有草原的乡镇,制定当地的草原管理办法,加强草原管理,按时统一转场,通过设卡检查和清理牲畜数量等办法控制超载牲畜头数。
      第六条  县畜牧兽医局应当加强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草畜平衡技术,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七条  县畜牧兽医局应当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实施人工种草,储备饲草饲料,改良牲畜品种,以小畜换大畜,在农区推行舍饲圈养,牧区逐步推行冬季舍饲圈养,夏季放牧。定居牧民的生产母牛可进行舍饲圈养,加快畜群周转,降低天然草原的放牧强度。
      第八条  奇台县现执行1986年核定的载畜量标准,具体为:南山夏牧场2.6亩草地放一只羊,冬场7亩草地放1只羊,春秋场13.5亩放1只羊;北沙窝冬场42亩草地放1只羊,春秋场40.2亩放1只羊;北塔山夏牧场12.8亩放1只羊,冬场52.8亩放1只羊,春秋场47.5亩放1只羊。
      第九条  县畜牧兽医局制定草原载畜量标准或者核定草原载畜量时,应当充分听取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原载畜量核定决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  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并与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
      第十一条  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一)加强人工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实行舍饲圈养,减轻草原放牧压力;
      (四)加快牲畜出栏,优化畜群结构;
      (五)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草原承包面积;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县畜牧兽医局应当加强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根据上一年度草原产草量的测定结果及对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量的估算,分析、预测当年草原载畜能力,指导草畜平衡工作。
      第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局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主要抽查内容如下:
      (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
      (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
      (三)核查牲畜数量。
      第十四条  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饲草饲料量增加的,可以在原核定的载畜量基础上,相应增加牲畜饲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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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xuehuiba.com nbsp;    第十五条  对实行舍饲半舍饲、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和种草养畜,改良品种、加快周转、增草增畜达到草畜平衡的乡镇或牧户,县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生态建设项目和畜牧业建设项目。完全舍饲圈养的牧户,不限制饲养规模。
      第十六条  对积极进行草原保护与建设,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实行舍饲半舍饲和禁牧、休牧、轮牧,实现草畜平衡的草场承包经营者、草场所有者和草场使用单位,以及在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草原监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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