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卷烟零售点设置管理办法
市卷烟零售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满足消费、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卷烟零售点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间距,不同区域应当有不同间距的规定,并实行一证一点经营的制度。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一)在城镇主要街道上的卷烟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
(二)在城镇主要街道上的主营副食品卷烟零售点经营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间距应当在15米以上;
(三)镇乡(街道)所在地的主要街道上的卷烟零售点间距,可以参照城镇主要街道的间距标准执行;
(四)农村人口在200人以下的村(自然村)一般只设一个卷烟零售点;200人以上的行政村,可按每增加200人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
(五)所有综合性商贸交易市场内的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市场经营总摊位数的1%,且卷烟零售点的总数不得超过8个;
(六)社区、居民小区内的零售点数,按每100户居民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受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商店、超市;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店;
(三)营业规模80张床位以上的宾(旅)馆;
(四)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休闲娱乐场所;
(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不限制间距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残疾证明的残疾人、夫妻双下岗失业人员、烈属、低保户自主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其零售点设置间距可不受限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卷烟零售点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证明的流动摊位;
(二)医院、中小学校、儿童游乐等场所内的小卖部;
(三)经营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四)美容店、建材店、保健药品店、粮油杂货店、水果摊、小吃摊等不宜从事卷烟经营的场所;
(五)因违法经营卷烟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不满二年的;
(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符合卷烟零售点设置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的资格:
(一)一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两次以上的;
(二)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检查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的;
(三)不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四)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的。
第九条 对原已依法设立,但不符合本办法合理布局规范要求的卷烟零售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根据本办法有关零售点间距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由xx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 手机话费报销管理制度
- · 机关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 · 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制度
- · 转渠口学区定西小学班主任责任书
- · 效能投诉网管理制度
- · 干部考察预告办法
- · 定西小学微机教室管理责任书
- · 村财务管理制度
-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