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民救[2010]213号)和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帮扶“三级救助圈”的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10〕1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由政府对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城乡居民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补助的一种制度。享受临时救助后,若符合低保、困难家庭申请条件的,可继续按相关程序申报。
第三条 临时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范围
户籍在建德市范围内的城乡居民。
第五条 临时救助方式。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用实物发放。
第六条 乡镇(街道)要积极开展慈善超市建设,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在组织邻里互帮上的作用,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职责与分工
(一) 市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临时救助工作;
(二)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审批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对市、乡镇(街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四)市慈善总会协助各乡镇(街道)开展慈善超市建设,并做好临时救助物资的发放及春风行动资金的管理工作;
(五)各乡镇(街道)负责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辖区内申请的受理、审核、申报和救助资金(包括实物) 的筹集及发放工作。
第八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家庭。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包括局部性、个别性自然灾害和火灾(重特大自然灾害另行处理的除外)。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家庭。是指因肇事者逃逸或自身原因,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慢性疾病二年以上)或急性疾病支出费用经城乡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费用超出家庭年总收入,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 因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家庭。是指因突发性公共事件(如安全生产事故、集体中毒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所在村(社区)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已得到或列入其他专项赔偿、救助,已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基本生活的;
(五)有
(六)有恶意隐瞒相关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十条 临时救助时效及标准
临时救助是一项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救助标准主要是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来确定。
(一)临时救助时效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一个家庭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救助二次。
(二)临时救助标准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一次性给予100—200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的申领、审批实行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审批制度。具体程序是:
- · 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 手机话费报销管理制度
- · 机关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 · 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制度
- · 转渠口学区定西小学班主任责任书
- · 效能投诉网管理制度
- · 干部考察预告办法
- · 定西小学微机教室管理责任书
- · 村财务管理制度
-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