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50次
概要:政府法制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有效发挥统计制度在政府法制工作中应有的监督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专人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统计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员要及时填报统计报表,主要领导对统计数据要审核把关并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的统计资料数据应准确、真实、及时,不得虚报、瞒报或者迟报,报表相互之间的联系符合逻辑,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政府法制统计工作实行半年和全年统计制度。 第五条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7月10日前将半年报表和翌年1月10日前将全年报表报送市、县(行委)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县(行委)政府法制办于每年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汇总后上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州政府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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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有效发挥统计制度在政府法制工作中应有的监督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专人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统计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员要及时填报统计报表,主要领导对统计数据要审核把关并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的统计资料数据应准确、真实、及时,不得虚报、瞒报或者迟报,报表相互之间的联系符合逻辑,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政府法制统计工作实行半年和全年统计制度。
第五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7月10日前将半年报表和翌年1月10日前将全年报表报送市、县(行委)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县(行委)政府法制办于每年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汇总后上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 州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包括下属单位)半年和全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七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7月20日前和翌年1月20日前将我州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统计报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八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应按“0”统计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统计情况不报或迟报的地区和部门,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通知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由州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对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报告工作情况,每半年在《海西政府法制》上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政府法制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有效发挥统计制度在政府法制工作中应有的监督指导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专人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统计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员要及时填报统计报表,主要领导对统计数据要审核把关并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的统计资料数据应准确、真实、及时,不得虚报、瞒报或者迟报,报表相互之间的联系符合逻辑,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政府法制统计工作实行半年和全年统计制度。
第五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7月10日前将半年报表和翌年1月10日前将全年报表报送市、县(行委)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县(行委)政府法制办于每年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汇总后上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六条 州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包括下属单位)半年和全年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统计报表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七条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7月20日前和翌年1月20日前将我州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统计报表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八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应按“0”统计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统计情况不报或迟报的地区和部门,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通知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由州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对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报告工作情况,每半年在《海西政府法制》上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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