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县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结合乌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交流:是指干部主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 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交流的对象为全县正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交流:
(一)各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但同一地方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各镇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三)在组织人事部门、经济财政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同一职务任职时间较长,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第六条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第七条 对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或关键岗位进行任职或挂职锻炼。
第八条 班子成员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不合理的应进行调整性jiao流。
第九条 干部交流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按有关规定应实行离任审计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条 干部回避:是指为了保证领导干部不以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对其所在职务、任职地区、执行公务等方面作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的干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第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人事考核、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第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办理任职手续,或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回避的事宜。对漏报、隐瞒不报的,予应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予应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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