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谈话和诫勉制度
县委谈话和诫勉制度
为加强干部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谈话和诫勉的积极作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增强干部队伍的廉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谈话和诫勉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谈话分为了解情况谈话、任职谈话、警示谈话。
了解情况谈话是指县委、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为了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不定期与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县委管理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任职谈话是指县委或县委组织部对新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到任前进行的谈话。
警示谈话是指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针对某一个部门、某一个系统、某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个人问题,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诫勉,是指发现领导干部个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过警示谈话仍无改进,群众反映较大,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由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的制度。
第四条 谈话和诫勉的对象包括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 了解情况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县委、县政府指示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四)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它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它需要谈话的问题。
每次谈话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第六条 了解情况谈话由县委、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委组织部负责人主谈。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第七条 任职谈话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
(二)组织对本人的基本评价;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勤政廉政方面的要求;
(四)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属交流任职的,应当介绍任职单位及领导班子的主要情况;
(六)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
第八条 任职谈话中,任县直部门正职以及分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的副职由县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与其进行谈话,其它县委管理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分管领导或委托其它领导进行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
第九条 警示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针对一个部门、单位工作中或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指出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二)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 警示谈话由县纪委或者县委组织部主管领导主谈,可采取与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或者与领导干部本人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谈话前,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应当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过程中,主谈机关提出的要求以及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个人的说明和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经谈话对象签字后,由主谈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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