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风格保护管理规定
城市建筑风格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弘扬徽派建筑风格,建设具有徽派建筑特色的城乡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黄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筑风格管理都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建筑风格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黄山市建筑风格管理工作。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风格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建筑风格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规划、建设、国土、文物、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建筑风格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村内各村庄的徽派建筑风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徽派建筑风格是指以“粉墙黛瓦、马头墙”为主要外在形式,并与山水环境相和谐的建筑风格特征。其基色调为灰、白、黑,基本符号为马头墙、坡屋顶(或披檐)。
第五条 徽派建筑风格实行分区控制、分类管理。根据历史性、重要性、可视性的差异,按照城市、乡村、景区(点),旅游通道等区位情况划分为以下三类区域:
一类区域:世界、国家级文化遗产地;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城市(含区、县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镇、古村落;
二类区域:城市(含区、县城)中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老城区、城市主要出入口、景区(点)和主要交通干线(公路、铁路、航道)两侧300米可视范围的村镇;
三类区域:城市新区、各类经济园区及其他城镇、乡村。
徽派建筑风格的分类区域的划定与调整,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发布。
建筑分类管理原则:一是对现存传统建筑,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保护;二是对新建建筑,要按保持徽派建筑风貌的要求进行控制和建设;三是对非徽建筑,要按照不同区域相应的控制要求,对现有非徽派建筑逐步组织改造。
第六条 规划和建筑设计研究单位要加强对徽派建筑创新的探索和研究,在承传徽派建筑风格的同时要注重功能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相适应。
第七条 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备有徽派民居推广型图纸,供个人建房和单位建设时选用,引导农民建设徽派风格的建筑。
第八条 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区控制、分类管理的要求,通过成片开发、统建居民小区(农民新村)的方式,加强徽派建筑风貌控制。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徽派建筑风格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维护徽派建筑风格与风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管理区域的城镇建设规划和风貌保护整治规划,把继承和弘扬徽派建筑风格纳入规划强制性内容,制定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及相应的风貌管理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一类管理区域建筑风格一律按照该地区保护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严格控制本区域内各类建设。
第十三条 二类管理区域建筑风格按照体现徽派建筑特征的要求进行控制。建筑外观形式为徽派建筑风格,外墙色彩以灰白色为主色调。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合理运用徽派建筑特征符号,多层建筑(不包括大型公共建筑)屋面宜采用坡屋顶形式。
第十四条 三类管理区域建筑风格要按照适当体现徽派建筑特征的要求进行管理。外墙色彩以灰白色为主色调。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建设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中所规定的建筑风貌要求。
第十六条 各区域的各类房屋建设应体现徽派建筑的综合品质要求,坚持适用、安全、耐久、和谐、经济的原则。建筑空间布局应注意周围地形、地貌、水体、名木古树、田园风光等周边环境的保护,做到显山露水,高低错落,进退有序;建筑物装饰体现徽文化特色,合理运用徽派三雕等传统工艺,鼓励建筑物外装饰采用地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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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国土、建设、文物等各项行政许可手续时,应按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徽派建筑风格管理的控制要求,从严把握审批关。其中: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零星建房,由建房户出具书面承诺,国土部门在审批宅基地的行政许可过程中予以明确;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各类建设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它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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