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
引荐外来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xx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进境、市外资金、设备(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到xx市投资的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经市、区县招商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可以实施奖励。
第三条 引荐人应在招商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后,
由外来投资者和我市合作单位或个人共同出具证明文件予以确认,并及时到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直项目到市招商局登记备案。
第四条 引荐来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完成上级下达招商引资任务而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作为引荐人。
第五条 引荐外来投资的奖励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投资资金按期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4.其它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列入)。
第六条 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标准:
一、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300-1000万元或外资40-120万美元,按实际投入资金的5‰奖励引荐人,其中工业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6‰奖励引荐人;
二、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1001—5000万元或外资120—620万美元(含620万美元),按实际投入资金的7‰奖励引荐人,其中工业项目按实际投入资金的8‰奖励引荐人;
三、项目协议(合同)投资额达5000万元或620万美元以上,按实际投入资金的9‰奖励引荐人。
第七条 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方法:
一、第一次按项目协议或合同投资总额,实际投入资金达30%后,按奖励标准首期兑现引荐人30%奖金。
二、第二次按外来投资奖励条件,达到项目进展要求的,协议或合同投资总额资金全部投入到位后,再按奖励标准兑现引荐人70%。
第八条 引荐外来投资奖励资金由市、区、县政府专门设立引荐外来投资奖励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按外来投资项目税收入库级次(谁受益,谁奖励)分别由市、区、县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并负责兑现。
第十条 属市本级财政负责兑现的奖励,由市招商局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确认,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
第十一条 引荐人的奖金为合法收入,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保护。
第十二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出资到位当时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引荐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xx市人民政府黄政〔2010〕23号文件同时废止。市政府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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