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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27
概要:第十五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要实事求是地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其主要内容是:1、本年度的岗位职责及目标任务;2、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德才表现;3、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4、下一步的打算和实现责任工作目标的措施。同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等次意见。(四)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过期不再受理;考核组织应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书的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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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要实事求是地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其主要内容是:1、本年度的岗位职责及目标任务;2、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德才表现;3、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4、下一步的打算和实现责任工作目标的措施。同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等次意见。

(四)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过期不再受理;考核组织应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书的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考核结果有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具有晋职、聘任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放奖金。

  (二)职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四)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聘任技师的优先资格。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职员予以降职,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工人予以降低技术等级(以下简称“降级“),并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

降职、低聘、降级决定由批语机关(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作出。降职、低聘、降级后,其职务(等级)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等级)工资档次。

对于无职、无级可降的工作人员(主要指办事员、技术员、初级工、普工),给予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处理;其职务(等级)工资档次亦为最低的,则不再降低,但需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对降职、低聘、降级的和依据本规定给予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要分别填写《降低不合格职员职务登记表》、《低聘不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登记表》、《降低不合格工人技术等级登记表》、《降低不合格人员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www.xuehuiba.com >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一般3—5人。

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         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         组织、指导、检查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三)         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等次意见;

(四)         审议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年度考核工作质量,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审核备案的方法是:年度考核基本结束时,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表〉、〈不合格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各1式3份并同〈年度考核结果登记册〉报送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然后再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报送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考核结果方为有效;凡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各级考核组织及主管领导人,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他问题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转正定职的依据。

(二)从军队转业、复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对其进行考核,其转业、复员前的情况,可参阅军官转业和战士复员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三)由企业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工作不满半年者,不进行考核。

(四)挂职锻炼的人员,一般由原单位派人到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在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后,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停薪留职和未被聘任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不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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