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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40
概要:(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在已聘人员范围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章程或法规规定产生、任用;(三)既有行政职务、又有党内职务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行政职务签订聘用合同。第三章 聘用合同内容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工作)纪律;(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与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的时限等条款。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时限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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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在已聘人员范围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章程或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三)既有行政职务、又有党内职务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行政职务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纪律;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

  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除合同提前通知的时限等条款。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时限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因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在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可根据工作任务确定项目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应聘人员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限。

  第二十一条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

  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应聘意愿,可以签订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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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

  它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做出约定,但不得收取抵押金和抵押物。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聘用合同应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应就受聘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做出约定,提前通知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允许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仅限于下列情况: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国家机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订立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确定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它部分约定效力,其它部分的合同约定仍认定有效。无效合同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缓签合同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3个月后按待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经单位许可,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合同: 

  (一)区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承担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者;

  (二)从事或曾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期内的。

  第二十九条 对拒签合同擅自离职的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

  离职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认真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

  同约定的履行时间与实际履行

www.xuehuiba.com 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实际履行的时间确定。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未到期时,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

  、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 解聘辞聘

  第三十三条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

  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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