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内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工资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其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聘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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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有关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
(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聘用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有效证明,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封存和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聘用过程中被解聘的,解聘前的连续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为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聘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非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其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三条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上年聘用不满12个月但聘用期限12个月的,以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水平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经济补偿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第五章 聘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招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工资管理、职称申报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代理。聘用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加强考核。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的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奖励、增资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六章 未聘人员安置
第四十六条对事业单位未聘人员要坚持合理安置和以内部安置为主的原则,尽量使未聘人员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予以安置。在首次推行聘用制时的本单位正式职工,原则上不推向社会。积极探索多种安置渠道,鼓励未聘人员自行安置,并对年老体弱人员应实行特殊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十七条 对未聘人员的安置按照《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10〕27号)执行。
第七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聘用合同订立后,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受聘人员享受按照有关规定和
www.xuehuiba.com 合同约定应当享受的待遇。第四十九条 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八章 组织监督
第五十条市、区人事局是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分别对市、区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人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的实施工作,审核所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实施方案,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 · 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 手机话费报销管理制度
- · 机关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 · 先进性教育活动工作制度
- · 转渠口学区定西小学班主任责任书
- · 效能投诉网管理制度
- · 干部考察预告办法
- · 定西小学微机教室管理责任书
- · 村财务管理制度
- · 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